火燒國旗要法辦? 民進黨律師黃帝穎:這是我們的自由!

蔡丁貴焚燬國旗效應發燒!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認為人民焚燬國旗不應受到刑法處罰, 下午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 希望大法官盡速宣告刑法第160條「侮辱國旗罪」違憲;司法院官員表示, 已經收案, 會依釋憲相關程式處理。

自由台灣黨等多個團體2月28日赴中正紀念堂要拉起大布條要求拆蔣中正銅像, 並焚燒國旗。 (記者張嘉明攝)

黃帝穎指出, 人民要拿國旗表示愛國, 或侮辱國旗表達對國家不滿, 都是「象徵性言論」, 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 民主國家不該有人因為毀損國旗被判刑, 「這是民主常識!」

黃帝穎表示, 早在上個世紀,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先在Texas v.Johnson案中, 依據美國憲法「言論自由」保障意旨, 判決德州州法限制人民不得焚燒、毀壞國旗的法律「違憲」, 後來又在United States v.Eichman判決中, 針對美國聯邦法律「國旗保護法」限制人民侮辱國旗的規定, 再次宣告違憲。

黃帝穎認為, 台灣到21世紀還有「侮辱國旗罪」, 是台灣法制落後美國的象徵, 因此下午他代表曾遭法院以侮辱國旗罪判刑定讞的王獻極聲請釋憲;他強調, 前臺大教授蔡丁貴在228事件70周年焚燒國旗, 又被政府以違反刑法「侮辱國旗罪」為由移送法辦, 顯示類似案件確有聲請釋憲必要, 他呼籲未來承審蔡丁貴案的法官, 能裁定停止訴訟, 並秉持法律人良知一併聲請釋憲, 靜候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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