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姐妹輪流供房貸, 母親之後立遺囑, 把房子留給弟弟一家人, 姐妹倆不滿, 將母親告上法庭。
根據高庭判詞顯示, 起訴人王美玉和王美華是一對姐妹。
王美玉在1980年與母親許亞英聯名購買一間政府組屋, 房貸從王美玉的公積金戶頭支付。 後來, 王美玉在1987年結婚, 申請到另一間政府組屋, 王美華就頂替姐姐, 與母親聯名擁有屋子, 房貸則從王美華公積金扣除。
到了1993年, 王美華結婚,
由於姐妹倆都擁有新組屋, 之前所支付的房貸就退回到兩人的公積金戶頭。
父親在2009年過世, 屋子便由母親全權擁有。 母親在2013年立下遺囑, 將房子留給唯一的兒子王裕興, 遭王美玉和王美華反對, 兩人因此將住在社區醫院的母親告上法庭。
起訴方稱, 房貸是由訴方出錢, 因此房子她們有份。 不過法官指出, 建屋局法令明文規定, 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擁有第二間政府組屋利益, 最後判訴方敗訴。 (人名譯音)
母無需支付訴方堂費
法官在判詞提到, 訴方所呈堂的證據不夠有力, 足以讓他駁回訴求。
法官也對訴方向母親要求訟費的決定感到失望, 法官指母親只是把屋子當成是自己的, 才會把它留給兒子, 即使訴方勝訴, 他也不會令母親支付訴方堂費。
母:為給兒子有個家
母親在遺囑裡解釋說, 兒子與他的家人都住在房子裡, 為了給他們有個家, 才會把屋子留給兒子。 但母親也感激兩個女兒出錢, 並希望女兒能體諒她的苦衷。
母親也在遺囑裡表示, 希望孩子間能大方並善待彼此, 不要為了她的遺囑或屋子吵架。
不過訴方在去年9月申請屋子的買賣禁令(Caveat), 表示兩人擁有屋子利益。
王美華在法官詢問後, 確認所繳付的房貸已退回, 最後放棄與母親爭屋子, 只剩王美玉表示, 房貸由她出錢支付, 因此屋子日後變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