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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時證據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手裡,怎麼辦?

打官司在某種程度上就是打證據, 根據“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 原告如果想贏得官司, 就必須事先收集好證據, 從而說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敗訴風險。

生活當中很多證據原件都不在原告手裡, 而是由被告所控制。 如勞動糾紛中, 如考勤記錄等均有用人單位保存、掌握。 勞動者很難取得證據原件。 一旦訴訟, 被告就有可能篡改、甚至毀壞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作為原告如何利用現有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2條的規定, 原告可以書面申請法院責令被告提交。

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原告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二、原告需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該書證被對方控制的事實或者提出理由或者證據證明對方負有法定、約定或者按照行業習慣保存、保管該證據的義務。

第三, 原告需要負擔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

如果被告惡意不提供該證據並採取篡改、毀滅該證據, 導致待證事實真偽不明將構成證明妨害, 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證據內容不利於被告, 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 對其進行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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