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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應當這樣劃分,有3項標準我們需遵守,你都知道嗎?

以前農戶們都把“離婚”看得很重, 總覺得會受到鄰里鄉親的指責, 但其實離婚是兩個人的事, 不需要在意別人的眼光, 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婚後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 以下3個準則我們必須瞭解, 千萬別讓自己吃虧。

一、繼承的財產

離婚前, 如出現一方親人離世繼承遺產的情況, 如果財產指明了繼承物件, 那麼離婚時另一方無權獲得;如未指定繼承物件, 則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離婚時應當平均分配, 但由於各家情況不同, 詳細的內容還要諮詢相關律師。

二、財產劃分與子女供養

夫妻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歸個人所有,

對方無權索要, 但前提是你必須有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而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是要放在一起分割的, 無論哪一方多哪一方少都算在一起平均劃分, 至於孩子的撫養問題, 要看其與哪一方生活在一起, 另一方必須支付供養費, 否則供養方有權起訴。

三、房子的劃分

在農村結婚時都是男方家準備的房子, 一般房證上寫的都是丈夫父母或丈夫的名字, 這類房子在離婚時女方是無權分得的, 如在婚後房證上加了女方的名字, 並經過雙方同意, 女方才有權分割。

離婚是誰都不想經歷的, 但既然走到了這一步, 我們還是要為自己的以後做好打算, 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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