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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狗事件雙方當事人均被拘留七日是否合理?

摔狗事件的當事人雙方雖然均實施了違法行為, 但是二者違法情節不同, 當地警方對雙方均作出七日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明顯欠妥, 甚至難以服眾!

首先, 摔狗女子何某某與失主吳某某被行政拘留原因在於二者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

何某某通過微信等網路手段向吳某某發送威脅和恐嚇資訊威脅人身及財產安全, 而吳某某通過微博等網路手段散發何某某的個人隱私, 利用網路聲討何某某。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規定, 二者的違法行為分別可以處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其次, 本案當中摔狗女子何某某與失主吳某某均被警方處以七日以下拘留, 相同的處罰措施針對情節不同的違法行為確實難以服眾, 甚至會有各打五十大板的嫌疑。 當地公安機關在處理上明顯有些欠妥!

特別是對於受害者吳某某而言, 面對何某某惡意挑釁及威脅, 雖然吳某某的在微博上散佈何某個人隱私不對, 但是相對于本案罪魁禍首何某某違法行為而言, 可以說是情有可原。 警方應當考慮相關因素, 予以從輕處罰。

最後, 面對違法行為, 我們應當用合法的手段予以維權。

網路等媒體的曝光確實可以快速引起當地部門重視,

但是作為維權方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予以曝光, 切莫以身試法、以暴制暴。 為這樣的摔狗者鋃鐺入獄非常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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