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情感勵志»正文

男子月薪9萬,離職後因學歷造假被公司起訴,公司:還我30萬工資 !員工:我工作能力強,但法院卻這麼判

5月7日, 有媒體報導, 一男子入職某公司, 擔任總經理一職。 經過一段時間的工作後, 男子離職, 公司卻將男子告上法庭, 要求其返還工資,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據瞭解, 2019年3月, 陸某到一家公司面試, 通過層層選拔, 順利成為該公司創意中心的總經理。 雙方針對薪資一事, 達成協議, 實習期工資為稅後72800元/月, 轉正後的工資為稅後91000元/月。 之後, 陸某在勞動合同上簽字, 但公司未簽字蓋章。

六個月後, 陸某向公司領導提出離職, 在其離職後, 公司發現陸某自稱是芝加哥某學校畢業生, 這一情況並不屬實, 除此以外, 在陸某講述的工作經歷中, 兩家公司並不存在, 並且為陸某提供離職證明的公司, 其實是純內資公司, 由他本人出任公司法人及執行董事, 該家公司沒有繳納社保記錄, 甚至連具體的辦公地址都沒有。

針對陸某虛構學歷、工作經歷的行為, 公司將其告上法院, 主張雙方於2019年3月1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要求陸某退還工資30萬元。 公司稱, 自從陸某入職, 公司便要求其出示相關學歷證明, 但陸某始終沒有提供。 因此, 公司有理由懷疑陸某虛構學歷, 後經調查, 對方還存在造假工作經歷的行為。

另外, 在陸某就職期間, 不僅表現極差, 而且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公司是因為認可陸某虛構的學歷和工作經歷, 所以決定錄用, 並給予對方較高的工資。 陸某虛構學歷及工作經歷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因此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無效, 對於陸某通過欺詐獲得的超高工資,

應該酌情返還。

陸某則辯稱, 自己擁有10年以上的品牌策劃創意方面的經驗, 而且他是通過自身的能力通過考核, 由公司總裁決定錄用, 足以證明他能勝任該職位。 其次, 公司的相關人員在面試時, 理應先行對面試者的學歷、經歷進行調查,

公司自身存在過失, 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除此以外, 陸某認為, 起初, 他沒有向公司提供相應學歷證明, 在此情況下, 公司完全可以直接不予錄用, 或在他實習期內將其辭退, 而不是在此後隨意處理勞動者。 陸某雖然承認自己確實存在虛構學歷和工作經歷, 且以此獲得工作, 但他表示, 自己在職期間通過努力完成任務, 也得到認可, 並未給公司帶來損失。 所以, 公司的主張缺少依據。

此案開庭審理,法院認為,陸某虛構學歷和工作經歷,侵害公司知情權,違背誠實守信原則。最終,法院判決陸某退還公司30萬元工資。

對此,有網友認為,難道工作能力不是更重要嗎?工作能力強,一紙文憑那都是虛無。人家是依靠能力獲得工資,為什麼要返還?但也有網友表示,造假學歷和工作經歷,是誠信問題,不論公司厚道與否,造假者都應該為自己的造假行為付出代價!支持法院判決!

有網友認為,被告陸某有點冤,在越來越重能力而不是唯學歷的今天,法院的一紙判決,似乎讓人覺得學歷重於能力。其實,這是對判決的明顯誤讀。法院審理此案時,沒有義務和責任評估被告的工作能力,其判決的法理依據是誠信原則。退一步說,即使被告完全勝任職位,也不影響法院做出同樣判決。誠實信用,是每位求職者為人之本,也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基石。從這個意義上說,陸某由於學歷和工作經歷造假被判退還30萬元工資,其實並不冤。

值得注意的是,當今職場上,求職者學歷和工作經歷注水、造假,絕非個別現象。在某些求職者看來,這種造假很容易,成本又低,即使被發現,大不了辭職了之。而有些用人單位把關不嚴,有空可鑽,合法權益被侵害還被蒙在鼓裡,即使發現有人涉嫌造假,最多是辭退了之。上述案例的判決值得高度重視,相關各方千萬別低估其警示意義。用人單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而求職者務必引以為戒,打工路上且行且珍惜,切勿忘記帶上「誠信錦囊」。

此案開庭審理,法院認為,陸某虛構學歷和工作經歷,侵害公司知情權,違背誠實守信原則。最終,法院判決陸某退還公司30萬元工資。

對此,有網友認為,難道工作能力不是更重要嗎?工作能力強,一紙文憑那都是虛無。人家是依靠能力獲得工資,為什麼要返還?但也有網友表示,造假學歷和工作經歷,是誠信問題,不論公司厚道與否,造假者都應該為自己的造假行為付出代價!支持法院判決!

有網友認為,被告陸某有點冤,在越來越重能力而不是唯學歷的今天,法院的一紙判決,似乎讓人覺得學歷重於能力。其實,這是對判決的明顯誤讀。法院審理此案時,沒有義務和責任評估被告的工作能力,其判決的法理依據是誠信原則。退一步說,即使被告完全勝任職位,也不影響法院做出同樣判決。誠實信用,是每位求職者為人之本,也是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基石。從這個意義上說,陸某由於學歷和工作經歷造假被判退還30萬元工資,其實並不冤。

值得注意的是,當今職場上,求職者學歷和工作經歷注水、造假,絕非個別現象。在某些求職者看來,這種造假很容易,成本又低,即使被發現,大不了辭職了之。而有些用人單位把關不嚴,有空可鑽,合法權益被侵害還被蒙在鼓裡,即使發現有人涉嫌造假,最多是辭退了之。上述案例的判決值得高度重視,相關各方千萬別低估其警示意義。用人單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而求職者務必引以為戒,打工路上且行且珍惜,切勿忘記帶上「誠信錦囊」。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