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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被告反訴原告,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反訴需要當事人的特別授權

當事人(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應當在授權委託書代理許可權中寫明提出反訴。

二、 反訴提起的時間

根據《民訴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的規定, 在案件受理後, 法庭辯論結束前, 原告可以增加訴訟請求, 被告可以提出反訴。

三、反訴的對象及管轄

被告可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也可基於與本訴的相同事實追加本訴案外人作為反訴的共同被告, 但不能以本訴中其他被告作為反訴被告。

向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訴, 本訴法院應當有管轄權且反訴不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

四、提出反訴需要交納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被告提起反訴, 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 提出反訴後未依法交納訴訟費, 對其反訴不予審理。

五、 本訴與反訴的應當具有牽連關係

被告提起的反訴要與本訴具有牽連關係, 即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或者訴訟理由應基於同一法律事實或者同一法律關係, 反訴的請求可以排斥、抵消和吞併本訴訴訟請求。

六、反訴適用的訴訟程式

反訴與本訴一般適用相同訴訟程式, 但根據《民訴解釋》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提出反訴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條件、或者不符合簡易程式的條件, 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式審理。

七、二審或再審發回重審又提反訴的處理

根據《民訴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和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 二審或再審發回重審案件, 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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