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 好像是一個冤案平反的頻發期, 相關的新聞報導也是層出不窮。 最近的“劉忠林案”, 也是再次吸引了人們的眼球。 劉忠林自22歲時被逮捕, 28年後被宣告無罪, 而這時距他刑滿出獄大約已有兩三年時光。 案件的具體情況, 大家應該都有些瞭解, 我就不過多贅述了。
含冤入獄數十年,
一個人的青春都已經過去了,
未來也很難說充滿激情。
正如劉忠林所說:“有啥高興的?沒啥高興的,
啥都沒有了。
抓我之前我種地,
也有房子。
現在地沒有了,
房子沒有了,
我現在一無所有。
”青春不能用金錢衡量,
但好歹能用金錢賠償。
要想算賠償, 得先找賠償機關。 刑訊逼供的公安固然可恨, 但劉忠林請求賠償的機關卻不是公安, 而是遼源市中院。 因為依照法律規定, 刑事案件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劉忠林一審由遼源市中院作出死緩判決, 由吉林高院再審做無罪判決, 所以應當由遼源市中院承擔賠償責任。
那賠償的具體數額是多少呢?依照法律規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 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如果法院的賠償決定今年作出的話, 那麼每日賠償金理應按照國家2017年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但是, 因2017年工資統計還未出爐,
說了這麼多具體規定, 給大家一個案例瞭解一下, 也是去年剛發生的案子。 大家可能還有印象, 就是“樂平案”。 我對平反案件有實感, 就是自“樂平案”起。 因為當事人的辯護律師之一, 是我們學校的一位老師。 其上課時, 經常講到“樂平案”, 所以我對這起案件就頗有關注。 樂平案的四位當事人入獄十年, 最後獲得的賠償是每人大約200余萬元, 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100多萬元,
在司法實踐上, 冤案平反最常見的兩種原因就是“亡者歸來”和“真凶自認”。 何為“亡者歸來”呢?謀殺案的被害人在多年後重新露面。 而“真凶自認”, 通常發生在真凶因其他案件被捕後。 這兩種情況的發生, 真的很少見。 所以冤案平反, 一直是件很難的事。
但值得慶倖的是, 劉忠林還有機會等到沉冤得雪。 可說句實在話, 這種事情怎麼能碰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