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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故意傳播愛滋病,導致幾十名女性☆禁☆感染,應該判他故意殺人罪嗎?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 我先給大家講個驚悚的故事。

王女士是某世界500強企業高管, 從小特別優秀, 名牌大學畢業, 相貌和身材也是非常出眾。 她的丈夫能力也很強, 是某企業合夥人, 在別人眼裡, 他們這一對簡直是天作之合, 這個家庭已經不能再完美了。 但是, 別人看不到的是, 她的老公沒有生育能力, 結婚多年了, 一直要不到孩子。

有一天, 在一次朋友聚會中, 一位身材高挑、身材健碩的男子吸引了她的注意, 甚至可以說是非常有好感, 再加上心情低落, 又喝了那麼多酒, 聚會後王女士第一次背叛了她的老公,

和這個美男子發生了關係。 當她還沉浸在“一次就好”的快感中時, 她收到了一個包裝精美的包裹, 本以為是他送給自己的禮物, 欣喜地打開以後, 驚悚的一幕發生了, 盒子裡竟然是一件壽衣, 壽衣上別著一張紙條, 鮮紅的幾個字讓王女士恐慌:歡迎你, 加入艾滋感染者俱樂部。

這樣的事不多見, 但是報復性艾滋感染卻屢見不鮮。 很多人感染艾滋之後, 很對生活極度沒有信心, 他們怨恨把艾滋感染給自己的人, 進而把這種怨恨轉移到其他人身上, 以報復社會的心態去感染其他人, 那麼這種行為在法律上該怎麼判定的, 應不應該判定為故意殺人罪呢?

在國內, 這種故意傳播愛滋病的行為, 主要涉嫌的罪名是涉嫌傳播性病罪,

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按照刑法的規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 構成傳播性病罪, 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罰金。

如果嫌疑人故意通過讓人使用污染愛滋病毒的針頭、血液或血製品, 或者明知自己有愛滋病, 卻依然與他人發生關係, 且不採取任何安全措施, 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的, 或涉嫌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個貞潔的女人不會背著丈夫在外面找其他男人,

更不會被感染艾滋。 俗話說, 蒼蠅不叮無縫的蛋, 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 所以, 奉勸所有人, 自尊自愛, 拒絕混亂的男女關係, 對自己負責, 也對他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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