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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

案列: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樓盤近期邀請門窗及電梯供應商進行議標, 按照不含稅報價, 最後按發票結算增值稅稅金, 以下為供應商報價資訊, 分析各家報價後續如何開票。 (均為一般納稅人)

1、甲門窗銷售公司門窗報價100萬, 安裝費10萬;

2、乙門窗廠家門窗報價100萬, 安裝費10萬;

3、丙門窗銷售公司聯合勞務公司報價, 門窗100萬, 安裝費10萬;

4、丁電梯銷售公司電梯報價50萬, 安裝費5萬;

解析:

1、甲公司是銷售公司, 該項業務屬於混合銷售, 按照主營業務繳稅, 應繳納增值稅稅金(100+10)*16%=17.6

2、乙公司屬於自產自銷, 該項業務不屬於混合銷售,

應該分別核算, 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金100*16%+10*10%=17

3、丙公司聯合報價後續分別簽訂合同, 丙公司正常按銷售貨物開票, 勞務公司安裝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金100*16%+10*3%=16.3

4、丁電銷銷售公司屬於混合銷售, 但是其安裝費部分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金50*16%+5*3%=8.15

5、自產貨物銷售並安裝不屬於混合銷售應該分別核算, 合同簽訂時最好能夠明確貨物跟服務的金額, 或者貨物與服務分別簽訂合同以便於申請簡易計稅。 電梯銷售屬於特殊的混合銷售其安裝部分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法規: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 為混合銷售。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

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 並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財稅2016.36號文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 不屬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檔印發)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 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 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財稅2017.11號文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財稅2017.11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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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稅談(jrst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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