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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錯價!4S店廣告少打一個「萬」 阿伯買12.98萬車「丟13元免找」逼哭女銷售:店長回應了

對於商家來說, 標錯價格可是致命錯誤, 一不小心血本無歸!

近日, 一段4S店賣車將12.98萬(約56萬新臺幣)誤寫12.98元(約56臺幣), 大爺拿13元(約56.3臺幣)買車的視頻在微博引發熱議。 對此, 涉事4S店工作人員表示, 非擺拍, 會發布處理結果並公開道歉。

Advertisements視頻中, 4S店女銷售一再解釋, 價格是打錯了, 但大爺不理, 直言和自己沒關係, 堅持要以12.98元的價格買車。

女銷售隨後稱, 如果零首付的話, 13塊錢都不用掏。 但大爺不依不饒, 旁邊大媽還拿出手機稱「你看看, 廣告法寫著呢」, 旁邊一群大媽套圍觀拍照, 最後女銷售當場崩潰, 蹲在地上大哭。

事後, 該4S店一位工作人員接受採訪時表示, 應該是12.98萬, 廣告商這邊打成了12.98元。

「要是擺拍的情況下, 能找來這麼多人在這兒嗎, 現在我們在開會處理這個問題, 公司這邊肯定會有進一步的處理結果, 比如公開道歉。 」該工作人員說。

據悉, 10日, 4S店回應否認炒作, 廣告打錯願擔責, 將在公證處和媒體記者見證下, 將12.98元的汽車售出。

消費者想要以13元的價格買車, 合理合法嗎?

張賽律師:

此案中, 消費者想要以13元買車, 可能有點困難。 按照常識, 一輛車的價格不會如此之低來銷售。 如果是標錯了價格, 根據法律規定, 屬於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下形成的合同, 一方有權利撤銷合同, 就是說4S店有權利拒絕簽約的。 從消費者角度來說, 也應該明白這麼低的價格買不了汽車,

《民法》中有個基本原則叫「誠實信用」, 此案中這位老先生的行為與誠實信用不相匹配。

另外, 《廣告法》中的「虛假宣傳」, 需要有主觀上的故意, 必須要證明銷售商有意地虛構價格, 誘導消費者。 這個事情中並不存在這樣的情況, 所以不構成虛假宣傳。

可是4S店非但沒有撤銷合同, 還將要在公證處和媒體記者見證下, 將該車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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