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姓男子日前在總統蔡英文車隊經過的嘉縣水上鄉路段, 站路邊揮舞國旗, 警方認為其伸縮旗桿長約3米, 有影響行車之虞, 警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
檢方日前偵查終結做不起訴處分, 引發是否執法過當疑慮, 承辦本案的水上分局說明, 本案是依旗桿長度請示檢察官後才處置, 和懸掛國旗無關。
嘉義縣警局水上分局表示, 本案方男在臺一線路旁揮舞國旗, 所持用伸縮旗桿長約3米餘, 方雖站立路旁, 惟其所揮舞之區域已延伸至一般車輛所使用道路,
對來往車輛有引發「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虞,
水上分局強調, 國旗懸掛旗桿上在本案中, 旗桿才是方使用之工具, 國旗並非起訴重點, 分局移送意旨係其揮舞行為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與所懸掛之物品是否為國旗無關, 絕非輿論所稱揮舞國旗即移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方姓男子的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 也未達損害道路、壅塞道路, 最後不起訴處分。
分局對於檢方以罪嫌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表示尊重, 並將作為日後勤務及執法作為的參考, 也呼籲鄉親有任何政治訴求應循合法及正常管道且和平理性表達, 勿造成公眾或特定對象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