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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揮旗桿被移送 警說明重點是3米長旗桿非國旗

方姓男子日前在總統蔡英文車隊經過的嘉縣水上鄉路段, 站路邊揮舞國旗, 警方認為其伸縮旗桿長約3米, 有影響行車之虞, 警依公共危險罪嫌函送法辦,

檢方日前偵查終結做不起訴處分, 引發是否執法過當疑慮, 承辦本案的水上分局說明, 本案是依旗桿長度請示檢察官後才處置, 和懸掛國旗無關。

嘉義縣警局水上分局表示, 本案方男在臺一線路旁揮舞國旗, 所持用伸縮旗桿長約3米餘, 方雖站立路旁, 惟其所揮舞之區域已延伸至一般車輛所使用道路,

對來往車輛有引發「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之虞,

本案引發有危險憂慮的是3米旗桿。

水上分局強調, 國旗懸掛旗桿上在本案中, 旗桿才是方使用之工具, 國旗並非起訴重點, 分局移送意旨係其揮舞行為恐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 與所懸掛之物品是否為國旗無關, 絕非輿論所稱揮舞國旗即移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後認為方姓男子的行為未造成交通不便, 也未達損害道路、壅塞道路, 最後不起訴處分。

分局對於檢方以罪嫌不足作成不起訴處分表示尊重, 並將作為日後勤務及執法作為的參考, 也呼籲鄉親有任何政治訴求應循合法及正常管道且和平理性表達, 勿造成公眾或特定對象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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