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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員37天內結婚4次! 「請32天婚假」 銀行不準假遭罰 勞動局:有事實就得準假

為了放假, 不斷結婚、離婚!

一名銀行員去年結婚後, 向公司申請第一次8天婚假, 假期結束後, 卻沒去上班, 反而馬上辦理離婚, 隔天立刻又結婚, 就這樣在37天內連續跟同一個人結婚4次、離婚3次, 並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32天, 但銀行只準第一次結婚的8天假, 行員認為公司欠他24天假, 因此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 銀行被認為違法「勞基法」遭處2萬元罰鍰, 銀行則反控該員惡意濫用婚假, 提起訴願。

依照勞工請假規定第2條規定, 勞工結婚者須給予婚假8日, 且工資照給。 該名行員去年4月6日結婚, 請了8天婚假及2天例休, 共放了10天假, 4月16日婚假期滿後, 他馬上離婚, 4月17日即刻登記結婚, 並再請8天婚假, 4月28日再度離婚, 隔天4月29日第3度結婚, 連同8天婚假及例假日又請13天假。

5月11日第3度離婚, 隔天5月12日第4度結婚, 並再申請8天婚假。 銀行表示, 該行員結婚4次、離婚3次, 對象都是跟同一個人,

質疑根本不是有心結婚, 而是惡意濫用婚假。

該行員認為, 他結婚4次可申請32天婚假, 除了第1次, 銀行卻沒依規定給予後續3次共24天婚假, 因此向勞動局檢舉, 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 因此去年10月裁罰銀行2萬元, 並公佈銀行名稱。

銀行表示,

該員濫用婚假, 並非符合勞基法請假正當事由, 依法應屬無效, 因此僅準第一天假, 其餘不準假, 並要求對方上班, 但該行員卻沒來上班, 已違反相關規定, 並請求訴願委員會撤銷原處分。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表示, 勞動局沒有釐清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力和違反誠信原則, 也無釐清銀行拒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 就對銀行進行裁罰, 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 並要求勞動局重查後, 60天內重作處分。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專員黃金剛表示, 儘管該名行員做法不合常理, 但根據勞基法, 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跟不同人結婚才能給假, 只要有結婚事實就要給予婚假, 對於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部分, 訴願委員會要求重作處分。

由於行政機關無法判斷是否濫用權利, 僅能向戶政機關調查是否有結婚事實, 以及詢問當事者是否有結婚意願, 若上述均有符合按照規定銀行就需給予假期;若公司不服, 可主張濫用權利並給予書面警告, 但仍要先給假, 並透過「勞動事件法」進行調解, 或進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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