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放假, 不斷結婚、離婚!
一名銀行員去年結婚後, 向公司申請第一次8天婚假, 假期結束後, 卻沒去上班, 反而馬上辦理離婚, 隔天立刻又結婚, 就這樣在37天內連續跟同一個人結婚4次、離婚3次, 並向公司申請4次婚假共32天, 但銀行只準第一次結婚的8天假, 行員認為公司欠他24天假, 因此向北市勞動局提出檢舉, 銀行被認為違法「勞基法」遭處2萬元罰鍰, 銀行則反控該員惡意濫用婚假, 提起訴願。
依照勞工請假規定第2條規定, 勞工結婚者須給予婚假8日, 且工資照給。 該名行員去年4月6日結婚, 請了8天婚假及2天例休, 共放了10天假, 4月16日婚假期滿後, 他馬上離婚, 4月17日即刻登記結婚, 並再請8天婚假, 4月28日再度離婚, 隔天4月29日第3度結婚, 連同8天婚假及例假日又請13天假。
5月11日第3度離婚, 隔天5月12日第4度結婚, 並再申請8天婚假。 銀行表示, 該行員結婚4次、離婚3次, 對象都是跟同一個人,
該行員認為, 他結婚4次可申請32天婚假, 除了第1次, 銀行卻沒依規定給予後續3次共24天婚假, 因此向勞動局檢舉, 勞動局勞檢後認為銀行違反勞基法, 因此去年10月裁罰銀行2萬元, 並公佈銀行名稱。
銀行表示,
訴願委員會調查後表示, 勞動局沒有釐清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力和違反誠信原則, 也無釐清銀行拒給行員婚假的適法性, 就對銀行進行裁罰, 因此決定撤銷原處分, 並要求勞動局重查後, 60天內重作處分。
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專員黃金剛表示, 儘管該名行員做法不合常理, 但根據勞基法, 並沒有規定一定要跟不同人結婚才能給假, 只要有結婚事實就要給予婚假, 對於行員是否有濫用權利部分, 訴願委員會要求重作處分。
由於行政機關無法判斷是否濫用權利, 僅能向戶政機關調查是否有結婚事實, 以及詢問當事者是否有結婚意願, 若上述均有符合按照規定銀行就需給予假期;若公司不服, 可主張濫用權利並給予書面警告, 但仍要先給假, 並透過「勞動事件法」進行調解, 或進行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