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熱點»正文

[性·侵]3歲男童還用塑膠袋裝[精.液]滅證 惡男出獄再犯判10年

陳姓男子曾因[性·侵]遭判12年入獄, 但他出監竟再犯, 誘拐在賣場走失的3歲男童載到偏僻公園[性·侵], 為滅證還將[精.液]裝袋拿走, 落網仍避重就輕, 但男童向家人哭訴「不想吃啾啾」;法院認為, 男童年幼若非親身經歷難具體說出遇害過程, 依對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罪判陳10年, 可上訴。

檢警調查, 陳男去年5月16日下午到中壢某大賣場, 發現1名3歲男童走丟, 上前搭訕佯稱要帶他去找阿嬤, 卻騎車一路載到大溪區偏僻的公園後[性·侵], 陳擔心留下跡證, 還用事前就準備好的塑膠袋, 將自己射出的[精.液]裝在裡面帶走。

陳得逞後就將男童丟包在現場, 警方獲報隔日在新竹逮到人, 當時法院以他嫌疑重大裁定收押;審理時, 陳僅坦承誘拐男童到公園, 並要對方替他[口.交], 但矢口否認有用嘴含男童[下☆體], 還說自己只要男童替他[口.交], 其他行為都沒有做, 也沒有[射.精]。

法院查, 男童事後有和家人說「不想吃啾啾(指[陰.莖])」、「不喜歡、臭臭的」, 還說當時自己有哭、會痛等語, 可見陳男當時有違反他意願, 另有賣場監視器畫面、家屬證詞等。

法院認為, 男童年幼, 剛開始探索世界, 接觸事物有限, 對於男女肢體、身體或[性.行.為], 遑論有何經驗可言, 若非親身經歷印象深刻, 難以想像可清楚表達該情節, 加上刑事局鑑定, 在男童[下☆體]採到的唾液, 和陳的DNA相符,

認定陳行為明確。

法院指出, 陳男過去就曾對未滿14歲之男子強制[性.交]、略誘, 經判刑12年並入監, 於2017年執行完畢出監, 竟仍不知悔改再犯, 構成累犯應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 陳素行不佳, 見男童孤身1人就誘騙拐走[性·侵], 造成孩子身心難以抹滅的陰影, 危害健全發展, 犯後又否認, 依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 累犯, 判陳有期徒刑10年。

法院依對未滿14歲男子犯強制[性.交]罪, 累犯, 判陳有期徒刑10年。 圖/報系資料照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