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一名潘姓女子經營一間越南小吃店, 店內營業期間她經常將手機連接店內電視, 再上YouTube串流平臺找越南流行音樂播出, 沒想到這樣的行為竟害她吃上官司。 原來是某天一位音樂公司員工去用餐時, 赫然發現自家音樂被公開播放, 於是蒐證提告老闆娘侵權, 潘女被依違反著作權法送辦, 雙方經調解且談妥賠償金後, 音樂公司決定撤回告訴。
將店內音樂分享到其他螢幕、喇叭、電視等媒介, 就有侵權疑慮。
潘女為南投市新興裡某越南小吃店負責人, 為了讓店內氣氛更好, 她都會用手機開啟YouTube網站, 搜尋喜歡的越南歌曲MV後, 再透過藍芽連接到小吃店內之電視設備, 供用餐顧客觀賞及收聽。 不料, 某音樂公司員工於2020年6月30日下午到潘女的小吃店用餐時, 發現到店內連續播放的3首越南歌曲(包括:Dung Di Anh can Em、Luat Cho Nguoi Ra Di 1、Giau Thi Co Khac)都是自家公司授權的視聽著作, 讓員工相當傻眼,
潘女不知道這樣行為竟構成侵權, 嚇得趕緊與音樂公司的人調解, 雙方談妥賠償後, 音樂公司在南投地院一審前具狀撤告, 由於「違反著作權法」屬告訴乃論, 所以最後法官判決公訴不受理, 讓事件順利落幕。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資料顯示「小型店家於店面擺放收音機播放廣播節目或打開電視機觀賞電視節目, 屬單純接收之行為, 店家只要沒有再額外拉線或外接其他螢幕、喇叭來擴大原播送效果, 就沒有侵害公開演出權問題。 但如果店家再額外拉線或外接其他螢幕、喇叭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等(如外接投影幕播放直播球賽節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