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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通”女貪官“雙規”期間脫逃海外 17年後被抓捕出庭受審

中國青年網北京4月3日電(記者 李晗 邵志凱) 今天上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香港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會計劉夢平(新加坡護照名劉思佳)涉嫌受賄罪一案。 劉夢平被控受賄金額236.273萬元,造成國家損失5000余萬元。 在案發前後她已退還大部分贓款, 但竟在2000年5月27日“雙規”審查期間脫逃。 對此, 劉夢平在庭審時稱:“還了錢還沒放我走, 我就害怕了, 我就趁著不注意就走了”。

4月3日,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香港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會計劉夢平涉嫌受賄案。

中國青年網記者 邵志凱攝

四年涉嫌受賄236.273萬元 造成國家損失達5000余萬元

劉夢平生於1962年4月, 案發前是原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會計。 經過司法機關長達半年多的偵查, 查明劉夢平涉嫌受賄的金額達到236.273萬元。

起訴書顯示, 1995年至1998年期間, 劉夢平利用擔任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在香港成立的全資子公司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會計的職務便利, 夥同該公司總經理王斌、副總經理兼總會計師付達銑(均另案處理), 為潤超國際有限公司向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共計5000萬港幣及延緩還款時間提供幫助。 為此, 劉夢平及王斌、付達銑先後三次收受潤超國際有限公司董事羅德誠給予的共計500萬港幣(折合人民幣537.406萬元),

其中劉夢平分得198.3萬港幣(折合人民幣213.093萬元)。

庭審中, 劉夢平供述稱, 198.3萬港幣中10萬港幣是在2006年時用於購買手錶, 她認為購買手錶的10萬港幣屬於她和付達銑之間的私人往來, 不屬於受賄, 實際收到188.3萬港幣。 而潤超國際有限公司的欠款, 至案發時還有3000萬欠款未歸還。

付達銑的證詞顯示, 他是在分錢時給劉夢平10萬港幣買表。 公訴人提出, 這筆錢是分贓而不是私人交往, 應當屬於受賄款。

此外, 1996年至1998年期間, 劉夢平夥同王斌、付達銑, 為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替珠海經濟特區南油新華公司先後代開多筆信用證提供幫助。 為此, 劉夢平及王斌、付達銑先後四次收受珠海經濟特區南油新華公司總經理陳延德、負責人盧永強給予的共計37.5萬港幣、3.21萬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66.839萬元),

其中劉夢平分得13.34萬港幣、1.07萬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3.18萬元)。

對於37.5萬港幣的金額, 劉夢平在庭審中提出, 三人當時總共收了27萬港幣, 其中5萬港幣是兩個人分, 每人各得2.5萬港幣, 22萬港幣三個人分, 每人各得7.34萬, 前後總共收受9.84萬港幣。 3.21萬美金是付達銑把錢拿回來後, 三人一起分的, 金額上劉夢平沒有異議。

盧永強已在此前因溺水身亡, 陳延德在供詞中稱不清楚具體金額, 以劉夢平的供述為准。 而公訴人在庭審中指出, 王斌和付達銑的親筆證詞證言顯示, 除了27萬港幣外, 陳延德曾將5萬港幣和5.5萬港幣交給了劉夢平。

主動退還大部分贓款 在雙規期間因害怕竟脫逃了

案發前後, 劉夢平將所得大部分贓款退還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水力電力對外公司及中共中央企業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 “總共退了折合人民幣226萬。 按照當時的匯率, 全部退還(金額)還多了將近5萬”, 劉夢平在庭審上說。 對此, 公訴人認定的退贓金額是折合人民幣217.286萬元

雖然主動退還了大部分贓款, 2000年5月27日, 劉夢平竟在中共中央企業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對她“雙規”審查期間脫逃了。 同年8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商請公安部對劉夢平進行通緝。

“還了錢還沒放我走, 我就害怕了, 我就趁著不注意就走了”, 劉夢平自述道, 她脫逃後找到婆婆拿了些錢, 打的士去了深圳。 在2000年9月26日, 用因私護照出境去新加坡,

劉夢平的老公當時是新加坡永久居民, 她去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註銷了自己的中國國籍, 憑藉老公的身份, 在2005年取得了以劉思佳為名的新加坡護照, 此後出入境中國十多次。

2017年6月29日, 劉夢平再次入境時被抓獲歸案。 據媒體報導, 在抓捕現場, 當立案機關宣佈對其採取逮捕強制措施時, 劉夢平流下了悔恨的眼淚, 後悔當初的外逃行為, 後悔沒有選擇主動回國自首爭取法律的寬大處理。

對於當初脫逃的行為, 劉夢平回憶道:“錢都還了以為沒事了, 沒想到這麼嚴重, 現在主動配合調查。 ”

在駐外大使館註銷國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控辯焦點

在庭審中, 劉夢平是否還擁有中國國籍成為控辯的一個焦點。 據她供述, 自己在2011年10月份被原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開除。

2005年,劉夢平的母親曾在北京幫她更換了二代身份證,她當時不在場,2017年6月回國時,她拿著這張證件在工商銀行開過戶。

“不是我本人換的,國家要求必須本人辦,我認為這個身份證是無效的。”劉夢平說,她供述稱當時去開戶並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操作,只是想驗證身份證有沒有效。

劉夢平的辯護人認為,劉夢平母親為她更換二代身份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但是北京市公安局認定劉夢平是中國國籍是不正確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辯護人指出,劉夢平案發至現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不追究法律責任。

公訴人指出,在畏罪潛逃的17年中,劉夢平採取回避、逃跑、畏罪潛逃的方式,始終沒有主動自首。由於劉夢平等三人的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5000余萬的損失,這在20年前是一個巨額的經濟損失,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應當依法進行嚴查。同時,劉夢平在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通緝後,仍然通過我國駐外大使館註銷中國國籍的做法存在欺騙行為,因此就認定她註銷了中國國籍是不正確的。而劉夢平的身份和她的定罪量刑也沒有關係。

公訴人提出,被告劉夢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缺乏法律常識,以為在香港拿好處費是普遍現象,沒意識到自己是國家公職人員不能拿這個錢。”劉夢平在庭審上說,“這個事實已經發生了,我認罪悔罪,懇請法官輕判。”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未當庭宣判。

自己在2011年10月份被原港源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開除。

2005年,劉夢平的母親曾在北京幫她更換了二代身份證,她當時不在場,2017年6月回國時,她拿著這張證件在工商銀行開過戶。

“不是我本人換的,國家要求必須本人辦,我認為這個身份證是無效的。”劉夢平說,她供述稱當時去開戶並沒有進行任何交易操作,只是想驗證身份證有沒有效。

劉夢平的辯護人認為,劉夢平母親為她更換二代身份證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但是北京市公安局認定劉夢平是中國國籍是不正確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辯護人指出,劉夢平案發至現在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應當不追究法律責任。

公訴人指出,在畏罪潛逃的17年中,劉夢平採取回避、逃跑、畏罪潛逃的方式,始終沒有主動自首。由於劉夢平等三人的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了5000余萬的損失,這在20年前是一個巨額的經濟損失,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應當依法進行嚴查。同時,劉夢平在被最高人民檢察院通緝後,仍然通過我國駐外大使館註銷中國國籍的做法存在欺騙行為,因此就認定她註銷了中國國籍是不正確的。而劉夢平的身份和她的定罪量刑也沒有關係。

公訴人提出,被告劉夢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缺乏法律常識,以為在香港拿好處費是普遍現象,沒意識到自己是國家公職人員不能拿這個錢。”劉夢平在庭審上說,“這個事實已經發生了,我認罪悔罪,懇請法官輕判。”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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