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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101萬新幣,新加坡女子把前婆婆告了,最后錢沒要到還要付1.2萬堂費

新加坡統計局公布的2019年結婚與離婚概況的數據顯示, 去年有7623對夫婦結束婚姻, 比2018年的7344對增加3.8%, 為新加坡40年來最高。

1980年時, 只有1721對夫婦選擇結束婚姻。

1998年則增加兩倍多達5640對。

2006年增幅超過三倍, 達到6904對之多。

2015年至2019年這五年之間, 結束婚姻的人年均總數為7536人, 比之前五年的7402人來得高。

婆媳為100萬元對決公堂, 媳婦辦離婚時指買澳大利亞房產的錢是家婆送兒子的“禮物”, 家婆則指這筆錢是她貸款給兒子購買,

法官最終認定款項并非禮物, 不能視為婚姻財產。

據高庭判詞顯示, 家婆何卓穎最小的兒子鐘梓宏早前在澳大利亞置產, 這筆101萬5089元的買屋錢由何卓穎出資。 房子于2016年以約88萬澳元(約90萬新元)售出, 款項存入家婆與兒子兩人聯名戶頭里。

房子售賣不久后, 她的小兒子和妻子就協議離婚。

由于房子在兒子名下, 兒媳鄭艾美在離婚時, 到高庭起訴家婆, 要家婆把賣屋所得歸入婚姻資產。

兒媳指, 該房產是當初家婆送給兒子的禮物, 應視為婚姻財產。 不過家婆則認為, 購房款是她借給兒子的, 后者有義務還貸, 因此不能算為婚姻資產。

兒媳指家婆和丈夫不可能向她隱瞞這個足以影響家庭的巨債。 她認為,

相比于貸款, 這更應是家婆送給兒子的禮物。

家婆則指, 已跟小兒子達成共識, 賣房款最終歸她, 她強調, 自己還有另兩名兒子, 不可能只給小兒子如此巨款作為禮物。

她也指, 曾借70萬元給大兒子買房, 后者也按月還貸, 她也跟小兒子達成還貸協議。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 若該購房款是母親送兒子的“禮物”, 房產才能視為婚姻財產。 經過雙方在審訊中的供證和陳詞后, 法官裁定房產并非母親送給兒子的“禮物”, 裁定兒媳敗訴。 (人名譯音)

媳婦須付萬二堂費

判詞顯示, 何女士在2009年, 以300萬元賣掉丈夫留給她位于四美哈維道(Harvey Avenue)的洋房故居, 她隨后用其中的百萬元購買澳洲房產。

法官認為, 購買外國房產花掉了遺囑的三分之一, 把它當做“禮物”并不合理。

兒媳除了輸掉官司外, 也需支付家婆1萬2000元的訟費。

法官:母子間沒白紙黑字 也不能視房子為禮物

法官認為, 即便母子間沒有白紙黑字, 也不能按照預付財產推定法律, 把房子視為禮物。

法官指出, 何女士在2010年初的家宴上, 曾提議貸款給兒子在國外買房, 即便沒有證據證明該提議以及貸款協議, 但鑒于母子的特殊關系也可理解, 也不能按照預付財產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的法律, 把它看做“禮物”。

判詞也提到, 母親借錢給兒子與商業貸款不同, 沒有指定還款日期, 但即便母親不要求兒子還貸, 后者也理應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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