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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網友:40萬令吉的可負擔房屋,是預想不到的差差差~

如果在接收新屋子過后, 發現貨不對版, 房屋質量與簽訂的買屋合約嚴重不符, 甚至無法入住那么身為屋主, 可以怎么做呢?

「居者有其屋」是很多人的夢想, 多少人為了供房子而省吃儉用, 為的就是擁有自己的安樂窩, 可是辛辛苦苦賺來的血汗錢, 換來的是「貨不對辦」的房子, 叫屋主深感失望、無奈和心累!

一名男子Tan于2015年, 購買了檳州政府在市區推出的一項可負擔房屋, 豈料等了4、5年, 終于盼到拿鑰匙的時刻, 但一看到房子的情況, 叫他極度失望和生氣, 為此在面子書發文, 細數自己購屋的經歷, 以及對發展商的種種不滿。

「買新家, 拿鑰匙應該是開心的事, 不過我的情況卻是相反, 看到了自己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買的家卻是預想不到的差!差!差!」

Tan說道, 他在2015年得到州政府的獻議信函后, 經過深思熟慮, 最終決定買下要價40萬令吉的可負擔房屋。 結果等了半年才等到發展商的通知,

要求購物者簽署買賣協議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 并準備繳付10%的定金。

「當時我以為他們會在1-2個星期內準備好SNP, 萬萬沒想到他們竟然連一個標準的SNP都需要5個月的時間才準備好。 這情況我有問過律師, 如果購物者給了10% 定金, 發展商最遲必須在一個月內把SNP準備好。 」

從獲得州政府獻議到簽署SNP過程都是「等」!

從Tan繳付定金那天算起, 推算發展商必須在36個月后, 即2019年4月把鑰匙交付給購物者。 但基于Tan4月繳付定金, 但發展商在9月才讓購物者簽署買賣協議, 為此按照買賣協議的日期推算, 拿鑰匙的日期則延后到2019年9月。

噩夢的開始:從還沒COVID等到有COVID

對Tan來說, 這一切還未結束, 等到了2019年才是噩夢的開始…… 2019年10月了, Tan并未等到發展商捎來的任何消息, 盡管多次聯系發展商, 但得到的回應只是「快好了」。 Tan就這樣一等再等, 等到了2020年, 終沒想過會等到新冠疫情爆發, 政府宣布3月18日全國進入行動管制令。

「從還沒COVID 等到有COVID、到3月18日行動管制令、到5月4日復工、到CMCO、RMCO、什么O都出現了, 都是標準回答:‘快好了’。 」

項目延誤卻棄算違約賠償金

終于, 他在9月28日等到了發展商的信函, 可以領取鑰匙了, 不過他對發展商給予的違約賠償金(LAD)深感不滿。

「當時他們有offer我關于無法交屋的違約賠償金, 他們竟然很理直氣壯的說, 我們已經跟著SNP的算法賠給你們了, 不過其實他們算的天數是從SNP到期的日期而已, 而且并沒有把3月18日, MCO開始的日期算進去。 」

根據政府于今年8月份提呈的法案, 發展商可行管令期間, 即從3月18日到8月31日期間免算賠償。

「不過我的情況是本來發展商必須在 2019年交鑰匙的, 那時都沒有COVID、沒有MCO、是發展商無能, 自己延誤了還要棄算違約賠償金?如果當初發展商如期交鑰匙, 就什么事都沒了!」

「為什么他們可以 waive 掉這期間的 LAD, 而我們身為 buyer 的就需要吃這個死貓?」

被逼簽署具爭議的賠償, 沒簽不能拿鑰匙

顯然的, Tan拒絕接受不合理的違約賠償金, 為此發展商給予他二選一的選項, 更讓他直轟發展商不專業!

「他們說, 如果不拿LAD就需要簽一個文件, 二選一, 不然不能拿鑰匙。 而這文件的內容有一個條款, 就是:「I/We shall only accept vacant possession of the Unit without the abovesaid LAD」, 意思上可以是:我只拿鑰匙, 然后放棄賠償金。 」

「其實, 我一進他們的辦公室時, 他們的職員都很友善, 當我說不接受LAD時, 她比四川變臉更快, 完全就是很不客氣的要你簽這個文件!」 最后, 他還是堅持立場, 不接受有關賠償, 被迫簽署「有爭議的文件」。

看到屋子更心累

Tan拿了鑰匙就去看「人生的第一個家」, 結果讓他一度以為「來錯了地方」!

(一)游泳池完全不一樣!

而且,游泳池上方很多水管,完全破壞整體美觀,而且泳池旁沒有排水道。

(二)健身房根本沒有「房」!

Tan怒轟:「難道發展商以為放幾個健身器材就當成是健身房嗎?加上竟然就在游樂園旁邊!我說你啊,要省成本也不至于這樣吧,小孩子如果在游樂場玩耍,不小心就跑進 健身房,如果這么重的器材掉下來砸到小孩子的話,那該怎么辦?

gym器材還沒使用就已經生銹了

(三)「開放式」圖書館在泳池旁

(四)管理費竟要RM313.80

Tan不禁怒轟:「以這種設備、我的屋子 1000sqft、加上是政府所稱的可負擔房屋,我每個月的管理費竟然還敢敢的收我 RM313.80!!!這點我真的接受不到咯!」

「除了管理費貴以外,電梯的access card 和停車場的access card 竟然要我們付錢,RM35 lift x4 和 RM50 carpark x2 總共 RM240,難道這些不包括在設備里面嗎?這錢不是我付不起,只是從這點就可以看出連一個幾十塊的卡,發展商都要和我們收,就可以看出他們到什么程度了。」

(五)以公寓之名,沒有像樣的大廳

Tan直指,發展商賣的是「公寓」,但卻沒有一個像樣的 lobby!

「我知道再好的發展商建出來的房子都不會十全十美,多多少少都會有瑕疵,不過現在我遇到的這個發展商真的太過分了,使用豪華的宣傳單來引誘購屋者,還敢敢給出這么低品質的設備!」

其實,同一個發展商去年在同一個房屋計劃下,提交20萬令吉的屋子給購屋者時,同樣引起軒然大波,過半屋主不滿房子素質,紛紛向州政府投訴。而在5天前,檳城行動黨光大州議員鄭來興才在州議會指出,該項目房屋問題一籮筐,屋主投訴一年仍未受理,敦促檳城房屋委員會協助處理購屋者面對的問題。

文章來源:Ohr33lly

當屋子貨不對版或者延遲交屋子,無疑是向買家潑了冷水。他們唯一的管道,就是通過房屋仲裁庭向房務部索償。

#5件你必須了解關于房屋仲裁庭: 1.#不需要聘請律師 房屋仲裁庭的宗旨就是讓屋主或者房產買家能夠以最直接、友善以及有效的方式處理他們與發展商之間的問題。除非仲裁庭認為該索賠涉及較復雜的法律相關問題,或個人認為需要聘請律師,屆時才需聘請律師。

2.#只需要RM10來提出申訴 屋主只需要交付RM 10.00,以及文件還有遵守簡單的流程,就能夠入稟房屋仲裁庭。房屋仲裁庭能夠賠償以下事項: (a) 要求支付金錢 (b) 回退已支付的金額 (c) 遵從買賣合約的內容 (d) 賠償本身遭受的損失和傷害 (e) 取消或變更所有或部分合約內容 (f) 一方必須承擔費用 (g) 針對有關金錢裁決的每年不超過8%的利息

3.#每項控訴的索賠額不超過5萬令吉 但是這個也是有例外,也就是索賠人同意放棄其余的賠款或者發展商以書面同意愿意透過仲裁庭解決問題。

4.#只有12個月的時間來提出申訴 生效日期是從拿到入伙紙,或維修責任期結束的當天開始計算。

5.#如同庭令(court order)般的裁決(award) 仲裁庭的最終判決稱為裁決(award),而這個裁決包含了仲裁庭對有關申訴做出的判決,以及針對有關庭令條款的解釋。 這個裁決就等同于庭令(court order)。就像任何其他庭令一樣,能夠通過一個法庭來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可在沒有聆聽審訊的情況下,就下定裁決。除了針對頒布裁決的做法提出司法審查之外,我們無法向民事法庭提出上訴。 如果沒有遵照仲裁庭頒布的裁決,就會被視為犯法,因此可罰款不超過RM5,000,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屋主提控與注冊程序和流程: 1.索賠人必須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給仲裁庭: - 要填妥:Form 1 - 需準備:索賠書(Statement of Claim) 買賣協議(SPA) 發展商所提供的移交空置管理權(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函件 還有就是10令吉費用

2.呈交文件后,仲裁庭將在1個月半至2個月時間內,通知索賠人聽審的日期,也會給予后者兩份Form 1。屆時,索賠人必須在少過14天時間內,將其中一份Form 1交給相關的發展商。 至于發展商,若有意提出反訴或辯護,則可以在接獲索賠人的Form 1之后的14天內,呈交Form 2(4份)和10令吉費用予該仲裁庭。 之后,索賠人同樣也可透過呈交Form 3和另10令吉費用,對發展商反訴提出辯護。

3.如果雙方無法和解才開庭,仲裁庭會在聽審第一天開始計算的60天內作出裁決,它也可能做出以下任何或超過一項裁決: 退還購屋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已支付款額。 ✳️一方面必須遵守買賣協議。 ✳️以金錢來賠償任何損失。 ✳️相關合約被全面或部分地修改或取消。 ✳️任何方面必須承擔成本。 ✳️每年支付不超過8%的利息額,除非有關方面用意其他方式。 ✳️駁回索賠和起訴。

#仲裁庭所做出的裁決和商協解決結果是最終判決。 裁決都被視為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或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的庭令,仲裁庭秘書將呈交一份裁決復本給有司法權的法庭。

#發展商不遵守裁決怎么辦? 如果發展商不遵守裁決,索賠人(購屋者)可向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的執法部(Enforcement Division)投訴。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調查后,會采取以下行動: 1.將有關的發展商列入黑名單。 2.對相關發展商采取法律行動,一旦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采取法律行動,案件會交由檢控單位(prosecution),以刑事案方式來處理,而刑事處罰方式包括: - 罰款不少過5000令吉,但不超過1萬令吉;或 - 監禁不超過2年;或 - 兩者兼施 - 如果是重犯,相關違反者將面對每日最高1000令吉的罰款。

#購屋者仲裁庭的聯絡方式: Tribunal Perumahan Dan Pengurusan Strata (TPPS) Aras 3, No. 51, Presint 4, Persiaran Perdana, 62100 Putrajaya. Tel : 03-88913284 /4758/4746/4774 Faks : 03-88914755 Email : [email protected]

而且,游泳池上方很多水管,完全破壞整體美觀,而且泳池旁沒有排水道。

(二)健身房根本沒有「房」!

Tan怒轟:「難道發展商以為放幾個健身器材就當成是健身房嗎?加上竟然就在游樂園旁邊!我說你啊,要省成本也不至于這樣吧,小孩子如果在游樂場玩耍,不小心就跑進 健身房,如果這么重的器材掉下來砸到小孩子的話,那該怎么辦?

gym器材還沒使用就已經生銹了

(三)「開放式」圖書館在泳池旁

(四)管理費竟要RM313.80

Tan不禁怒轟:「以這種設備、我的屋子 1000sqft、加上是政府所稱的可負擔房屋,我每個月的管理費竟然還敢敢的收我 RM313.80!!!這點我真的接受不到咯!」

「除了管理費貴以外,電梯的access card 和停車場的access card 竟然要我們付錢,RM35 lift x4 和 RM50 carpark x2 總共 RM240,難道這些不包括在設備里面嗎?這錢不是我付不起,只是從這點就可以看出連一個幾十塊的卡,發展商都要和我們收,就可以看出他們到什么程度了。」

(五)以公寓之名,沒有像樣的大廳

Tan直指,發展商賣的是「公寓」,但卻沒有一個像樣的 lobby!

「我知道再好的發展商建出來的房子都不會十全十美,多多少少都會有瑕疵,不過現在我遇到的這個發展商真的太過分了,使用豪華的宣傳單來引誘購屋者,還敢敢給出這么低品質的設備!」

其實,同一個發展商去年在同一個房屋計劃下,提交20萬令吉的屋子給購屋者時,同樣引起軒然大波,過半屋主不滿房子素質,紛紛向州政府投訴。而在5天前,檳城行動黨光大州議員鄭來興才在州議會指出,該項目房屋問題一籮筐,屋主投訴一年仍未受理,敦促檳城房屋委員會協助處理購屋者面對的問題。

文章來源:Ohr33lly

當屋子貨不對版或者延遲交屋子,無疑是向買家潑了冷水。他們唯一的管道,就是通過房屋仲裁庭向房務部索償。

#5件你必須了解關于房屋仲裁庭: 1.#不需要聘請律師 房屋仲裁庭的宗旨就是讓屋主或者房產買家能夠以最直接、友善以及有效的方式處理他們與發展商之間的問題。除非仲裁庭認為該索賠涉及較復雜的法律相關問題,或個人認為需要聘請律師,屆時才需聘請律師。

2.#只需要RM10來提出申訴 屋主只需要交付RM 10.00,以及文件還有遵守簡單的流程,就能夠入稟房屋仲裁庭。房屋仲裁庭能夠賠償以下事項: (a) 要求支付金錢 (b) 回退已支付的金額 (c) 遵從買賣合約的內容 (d) 賠償本身遭受的損失和傷害 (e) 取消或變更所有或部分合約內容 (f) 一方必須承擔費用 (g) 針對有關金錢裁決的每年不超過8%的利息

3.#每項控訴的索賠額不超過5萬令吉 但是這個也是有例外,也就是索賠人同意放棄其余的賠款或者發展商以書面同意愿意透過仲裁庭解決問題。

4.#只有12個月的時間來提出申訴 生效日期是從拿到入伙紙,或維修責任期結束的當天開始計算。

5.#如同庭令(court order)般的裁決(award) 仲裁庭的最終判決稱為裁決(award),而這個裁決包含了仲裁庭對有關申訴做出的判決,以及針對有關庭令條款的解釋。 這個裁決就等同于庭令(court order)。就像任何其他庭令一樣,能夠通過一個法庭來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可在沒有聆聽審訊的情況下,就下定裁決。除了針對頒布裁決的做法提出司法審查之外,我們無法向民事法庭提出上訴。 如果沒有遵照仲裁庭頒布的裁決,就會被視為犯法,因此可罰款不超過RM5,000,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

#屋主提控與注冊程序和流程: 1.索賠人必須提供以下資料和文件給仲裁庭: - 要填妥:Form 1 - 需準備:索賠書(Statement of Claim) 買賣協議(SPA) 發展商所提供的移交空置管理權(Delivery of Vacant Possession)函件 還有就是10令吉費用

2.呈交文件后,仲裁庭將在1個月半至2個月時間內,通知索賠人聽審的日期,也會給予后者兩份Form 1。屆時,索賠人必須在少過14天時間內,將其中一份Form 1交給相關的發展商。 至于發展商,若有意提出反訴或辯護,則可以在接獲索賠人的Form 1之后的14天內,呈交Form 2(4份)和10令吉費用予該仲裁庭。 之后,索賠人同樣也可透過呈交Form 3和另10令吉費用,對發展商反訴提出辯護。

3.如果雙方無法和解才開庭,仲裁庭會在聽審第一天開始計算的60天內作出裁決,它也可能做出以下任何或超過一項裁決: 退還購屋者或任何其他人士已支付款額。 ✳️一方面必須遵守買賣協議。 ✳️以金錢來賠償任何損失。 ✳️相關合約被全面或部分地修改或取消。 ✳️任何方面必須承擔成本。 ✳️每年支付不超過8%的利息額,除非有關方面用意其他方式。 ✳️駁回索賠和起訴。

#仲裁庭所做出的裁決和商協解決結果是最終判決。 裁決都被視為推事法庭(Magistrate‘s Court)或地方法庭(Sessions Court)的庭令,仲裁庭秘書將呈交一份裁決復本給有司法權的法庭。

#發展商不遵守裁決怎么辦? 如果發展商不遵守裁決,索賠人(購屋者)可向房屋及地方政府部的執法部(Enforcement Division)投訴。 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調查后,會采取以下行動: 1.將有關的發展商列入黑名單。 2.對相關發展商采取法律行動,一旦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采取法律行動,案件會交由檢控單位(prosecution),以刑事案方式來處理,而刑事處罰方式包括: - 罰款不少過5000令吉,但不超過1萬令吉;或 - 監禁不超過2年;或 - 兩者兼施 - 如果是重犯,相關違反者將面對每日最高1000令吉的罰款。

#購屋者仲裁庭的聯絡方式: Tribunal Perumahan Dan Pengurusan Strata (TPPS) Aras 3, No. 51, Presint 4, Persiaran Perdana, 62100 Putrajaya. Tel : 03-88913284 /4758/4746/4774 Faks : 03-88914755 Email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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