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拯, 字希仁, 生於999年, 卒於1062年, 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 北宋名臣。
天聖五年(1027年), 包拯登進士第, 被授任為大理評事, 然後出任和州(今安徽和縣)監稅, 景祐四年(1037年)包拯赴京聽選, 獲授天長(今屬安徽)知縣。
注意, 知縣和知府屬於親民官, 是要直接面對老百姓的。 相當於現在的縣長和地市的市長, 在宋朝屬於那種上馬管軍, 下馬管民, 權利很大, 審案子是他的工作之一。 如有冤屈可以直接遞狀紙到衙門, 擊鼓鳴冤也可, 但不推薦後一種方式。
嘉祐六年(1061年), 升任給事中, 正式擔任三司使。
包拯所任官職中, 品級較高的有:三司戶部判官,
樞密副使是從二品, 大致相當於現在的國務委員(副總理)級別, 差不多是軍事系統的副長官(榮譽銜, 未必有兵權)。
宋代處理百姓鳴冤有所謂的“登聞鼓”制, 朝廷始置司管登聞鼓、隸屬諫院的專職衙署“登聞鼓院”, “鼓在宣德門南街西廊”“院在門西之北廊”, 當事者可先去擊鼓, 會有本部的官吏來接訪, 再將他們的詞狀轉呈皇帝。 登聞鼓院向朝野士民開放, 擊鼓者不受身份所限。 而與此同時朝廷禁人越級上訴, 擊鼓鳴冤只是權宜之計, 會有一整套的方法限制擊鼓鳴冤
理論上對包公攔轎喊冤是沒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