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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的官銜相當於現代的什麼職位,真能對包拯攔轎喊冤嗎?原來我們想的太簡單

包拯, 字希仁, 生於999年, 卒於1062年, 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 北宋名臣。

天聖五年(1027年), 包拯登進士第, 被授任為大理評事, 然後出任和州(今安徽和縣)監稅, 景祐四年(1037年)包拯赴京聽選, 獲授天長(今屬安徽)知縣。

注意, 知縣和知府屬於親民官, 是要直接面對老百姓的。 相當於現在的縣長和地市的市長, 在宋朝屬於那種上馬管軍, 下馬管民, 權利很大, 審案子是他的工作之一。 如有冤屈可以直接遞狀紙到衙門, 擊鼓鳴冤也可, 但不推薦後一種方式。

嘉祐六年(1061年), 升任給事中, 正式擔任三司使。

包拯所任官職中, 品級較高的有:三司戶部判官,

京東、陝西、河北路轉運使, 三司戶部副使, 知諫院, 龍圖閣直學士、河北都轉運使, 移知瀛、揚諸州, 權知開封府、權禦史中丞、三司使, 樞密副使。

樞密副使是從二品, 大致相當於現在的國務委員(副總理)級別, 差不多是軍事系統的副長官(榮譽銜, 未必有兵權)。

宋代處理百姓鳴冤有所謂的“登聞鼓”制, 朝廷始置司管登聞鼓、隸屬諫院的專職衙署“登聞鼓院”, “鼓在宣德門南街西廊”“院在門西之北廊”, 當事者可先去擊鼓, 會有本部的官吏來接訪, 再將他們的詞狀轉呈皇帝。 登聞鼓院向朝野士民開放, 擊鼓者不受身份所限。 而與此同時朝廷禁人越級上訴, 擊鼓鳴冤只是權宜之計, 會有一整套的方法限制擊鼓鳴冤

理論上對包公攔轎喊冤是沒用的,

反而要受到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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