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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老親媽「要求每月2.7萬扶養費」遭兒子拒絕,兒「從小住阿嬤家,從未養過我」,法官:一分錢不用給

你既然把孩子帶到了這個世界, 就有責任和義務把孩子照顧好, 教育好。

孝順父母一直都是中華民族推崇的美德之一, 特別是母親辛苦懷胎, 把我們帶到這個世界上來, 又有什麼道理不去孝順他們呢?

但是臺南卻發生一位媽媽跟兒子要扶養費, 結果被兒子拒絕, 母親氣得告上法院, 最後還是被判敗訴, 引起網友們的討論!

臺南市1名謝姓婦人49年前生下李姓兒子後, 便將兒子交給公婆照顧, 當兒子10歲時她與丈夫協議離婚, 兒子則改由大姑姑扶養至成年, 但如今謝女被送到長照中心後, 卻要求兒子要付扶養費, 金額為每個月2.7萬元。 對此, 李男強調生母從未盡到扶養義務, 法官則認為謝女要求兒子給付扶養費, 為無理由, 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後來經過一番調查, 發現謝女在49年前生下兒子後, 就把他交給祖父、祖母去照顧了。 接著在孩子10歲時, 她和老公協議離婚, 又把兒子送到了大姑家, 改由他們扶養至成年, 直到孩子退伍出社會工作。

而在這期間, 她則是從來都不曾探望兒子, 導致兒子根本不知道生母是誰, 甚至連長相如何都不清楚。

謝女的兒子向法官表示, 其實在他結婚前, 因為爸爸已經過世了, 所以他曾經通過其他管道尋找到生母, 並當面邀請對方參加自己的結婚典禮, 而在那之後, 2人又回到了各自的生活軌道, 一直到3年前, 他再次去探視生母, 發現她不舒服, 趕緊送她到奇美醫院治療, 就再也沒有聯絡過了。

臺南地院法官認為, 以謝女目前的健康狀況來說,

的確無法自己維持生活, 所以兒子有扶養她的必要, 但是有鑑於她在兒子出生後, 就幾乎沒有照顧、扶養過他, 連扶養費也不曾支付, 因此判定她「有未盡扶養義務事實」, 亦即兒子根本不需要支付她所要求的2.7萬元扶養費。

李男表示,

生母雖曾懷胎10月並生育他, 但從未對他盡過扶養義務。

法官認為, 陳年邁罹患重癥, 無法工作, 難以維持生活, 有接受兒子扶養必要。 但陳長期離家, 未盡扶養義務, 妻子無奈之餘, 訴請裁判離婚, 並獨自扶養兒子直至成年或獨立, 陳對於兒子有未盡扶養義務, 又沒有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供法院調查審認, 陳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 陳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 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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