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既然把孩子帶到了這個世界, 就有責任和義務把孩子照顧好, 教育好。
孝順父母一直都是中華民族推崇的美德之一, 特別是母親辛苦懷胎, 把我們帶到這個世界上來, 又有什麼道理不去孝順他們呢?
但是臺南卻發生一位媽媽跟兒子要扶養費, 結果被兒子拒絕, 母親氣得告上法院, 最後還是被判敗訴, 引起網友們的討論!
臺南市1名謝姓婦人49年前生下李姓兒子後, 便將兒子交給公婆照顧, 當兒子10歲時她與丈夫協議離婚, 兒子則改由大姑姑扶養至成年, 但如今謝女被送到長照中心後, 卻要求兒子要付扶養費, 金額為每個月2.7萬元。 對此, 李男強調生母從未盡到扶養義務, 法官則認為謝女要求兒子給付扶養費, 為無理由, 因此駁回她的請求。
後來經過一番調查, 發現謝女在49年前生下兒子後, 就把他交給祖父、祖母去照顧了。 接著在孩子10歲時, 她和老公協議離婚, 又把兒子送到了大姑家, 改由他們扶養至成年, 直到孩子退伍出社會工作。
而在這期間, 她則是從來都不曾探望兒子, 導致兒子根本不知道生母是誰, 甚至連長相如何都不清楚。
謝女的兒子向法官表示, 其實在他結婚前, 因為爸爸已經過世了, 所以他曾經通過其他管道尋找到生母, 並當面邀請對方參加自己的結婚典禮, 而在那之後, 2人又回到了各自的生活軌道, 一直到3年前, 他再次去探視生母, 發現她不舒服, 趕緊送她到奇美醫院治療, 就再也沒有聯絡過了。
臺南地院法官認為, 以謝女目前的健康狀況來說,
李男表示,
法官認為, 陳年邁罹患重癥, 無法工作, 難以維持生活, 有接受兒子扶養必要。 但陳長期離家, 未盡扶養義務, 妻子無奈之餘, 訴請裁判離婚, 並獨自扶養兒子直至成年或獨立, 陳對於兒子有未盡扶養義務, 又沒有提出有何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供法院調查審認, 陳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 陳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 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全案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