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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憶街友無家可歸2年自稱「戶頭有50萬」社工幫忙找回存摺「打開後哭了」:還好相信他的話,可以送他回家啦

在馬路邊看到無家可歸的流浪漢, 或許大部分人心裡都會想, 「他們好手好腳的, 幹嘛不工作呢?」但事實上, 他們也可能有過幸福的家, 只是忘了怎麼回去, 甚至再也回不去了。 而過去在桃園, 就有一位56歲的街友, 疑似精神狀況不太好, 常常在附近鬧事, 還不斷對周遭的人說, 自己有定存50萬元, 直到社工前去關心, 才發現令人心酸的故事....

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 過去在桃園有一位56歲的街友, 疑似得了精神疾病, 常常會在附近惹是生非, 不僅會偷偷跑進去土地公廟, 把桌上供品拿來吃, 還破壞飲水機, 就連有好心人想給他物資, 也被他拳打腳踢趕跑了, 種種過分的行為, 讓當地民眾實在不堪其擾, 只好找來社工幫忙, 把他強制送到醫院。

剛開始, 這位街友一句話都不肯說, 只會兩眼無神地盯著社工看, 彷彿是兩個世界的人, 沒有任何交集, 直到後來經過一次又一次的探訪, 他才終於從閉眼無視、揮手拒絕, 慢慢開始有了好轉, 也不再亂丟社工送給他的物資。

後來, 社工還發現, 他在住院之前, 常常會跟附近居民提起, 自己有定存50萬元, 可是證件都不見了, 沒辦法去領錢。 但誰又會把他的話當真呢?為此, 社工想著既然要幫他補辦各種證件, 便把他帶到了郵局, 一開始他表現得十分焦躁不安, 等拿到存摺後, 便一言不發地盯著看了好久。 而社工徵求他的同意後, 也拿過存摺來看, 沒想到一打開差點愣住了, 裡面竟然真的有180萬新臺幣!

這時候, 街友也終於慢慢想起一些記憶, 也能說出自己爸爸和兄弟姊妹的聯絡方式了, 於是社工便按照號碼打電話過去, 沒想到接起電話的, 是他那85歲的老父親, 對方在電話那頭激動地說「這個兒子不見很久了!」

原來6年前, 他因為包包被偷, 現金60萬和所有證件都不見了, 從此身無分文, 最終在嚴重打擊下, 才會突然什麼都不記得。 如今他毫不容易終於碰到好心人, 想起來後也激動地說:「我想回家, 家裡還有爸爸, 可以嗎?」這段故事讓不少網友感動地說:「人生空白了多久, 才遇到好人!」、「謝謝社工沒有放棄他, 相信他的話。 」而男子目前已經送回東部住處, 和家人團圓了。

晃了一大圈,終於可以回到溫暖的家了...QQ

如何救助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救助措施如下:

國家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教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的老年人: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的,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老年人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老年人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受助老年人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老年人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條規定:

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和家人團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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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救助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救助措施如下:

國家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教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的老年人: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的,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老年人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老年人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受助老年人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老年人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條規定:

國家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機構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突發急病人員,應當立即通知急救機構進行救治。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還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站。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救助站應當勸導受助人員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員離開救助站。救助站對受助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當給予照顧;對查明住址的,及時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對無家可歸的,由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受助人員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幫助受助人員解決生產、生活困難,教育遺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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