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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做出驚人判決——196份內部BIT面臨考驗

1.案件介紹

歐盟法院判決《荷斯BIT》仲裁條款違反歐盟法

3月6日, 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CJEU)在斯洛伐克共和國訴Achmea公司一案的判決中指出, 荷蘭和斯洛伐克雙邊投資協定(下文簡稱《荷斯BIT》)中的仲裁條款違反歐盟法。

2008年, 荷蘭Achmea公司根據《荷斯BIT》對斯洛伐克提起仲裁程式, 認為斯洛伐克的疾病保險市場禁令違反了《荷斯BIT》規定並造成了其經濟損失。 2012年, 仲裁庭斯洛伐克支付Achmea約2210萬歐元的賠償費用, 斯洛伐克隨後在德國法院上訴要求撤銷該仲裁, 理由是該BIT的仲裁條款本身就違反了《歐洲聯盟運作條約》。 德國法院將該意見提交給歐盟法院。

歐洲委員會和一些歐盟成員國表示支持斯洛伐克的意見, 但以德國為代表的另一派成員國則認為該條款以及其餘歐盟內部BIT的類似保護條款都是有效的歐盟法院最終審理判決該條款違反了歐盟法, 理由是《荷斯BIT》的仲裁條款要求組成的仲裁庭適用或解釋歐盟法律作出終局性裁決, 致使該投資爭端無法由歐盟司法體系內的法院處理, 其中涉及到歐盟法適用和解釋問題的部分脫離了歐盟法的司法審查機制, 會對對歐盟法的自治性產生不利影響。

2.案件短評

基於歐盟法院所述, 《荷斯BIT》仲裁條款違反歐盟法主要原因是仲裁庭被要求適用或解釋歐盟法, 卻沒有留給歐盟法院進行糾正的餘地。 歐盟法院這一判決無疑是在維護自己對歐盟法的解釋權

並以此將歐盟內部投資爭議控制在自己的組織體系及管轄之內

然而, 目前196個歐盟內部BIT協定中有大量投資保護條款與本案仲裁條款相類似, 本案判決是否會到影響其他內部BIT的仲裁約定?關於這一點, 由於歐盟法律制度中對“先予裁決”程式的特別規定, 所以該判決只是針對斯洛伐克共和國訴Achmea公司一案作出, 但在歐盟成員國內部應當具有普遍約束力。 不過, 該判決並未明確否認所有內部BIT的仲裁條款, 能否影響的到其他內部BIT也並不明確。 有學者表示, 該判決的效力範圍目前尚不清晰, 例如該判決依據《歐洲能源憲章》是否依然具有可行性以及ICSID的仲裁決定是否會受到影響。

可以明確的是, 這一判決至少表明了歐盟法院對此的態度, 很有可能會成為未來處理此類案件的指向標。 尤其是對正在仲裁或投資者已獲得仲裁支持但尚未執行的案件, 可能會對投資者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有學者指出, 這可能導致投資者可能不得不將原來由內部BIT協議保護的爭議提交到東道國法院來解決, 讓投資者感到自身權利被剝奪。

筆者認為, 如果現在這一判決就能直接影響到所有依據內部BIT提出的仲裁案件, 很有可能會直接損害大量投資者的利益而遭到反撲, 對歐盟法院體系反而是一個巨大的正當性考驗。 因此, 即使以該判決作為指導, 也需要一個過渡期來緩衝因否認BIT仲裁條款而產生的與投資者之間的矛盾。

筆者預測, 從短期來看, 正被提起仲裁或被裁定賠償的國家可能會樂於援引本案來否認BIT中的保護條款, 以此將爭議的管轄權收回法院以及盡可能避免可能支付的巨大賠償數額;但從長期來看, 內部BIT仲裁條款與歐盟法之間的衝突勢必不利於歐盟各成員之間直接投資的發展, 各成員國很有可能會對BIT協定中的有關約定作出調整或者重新約定, 以尋找在不違反歐盟法律原則的前提下保護本國投資者的路徑

3.判決書參考譯文

荷蘭和斯洛伐克關於保護投資的協定中的仲裁條款與歐盟法衝突

該條款將可能涉及到歐盟法適用和解釋問題的爭端從歐盟法的司法審查機制中移除

1991年, 前捷克斯洛伐克與荷蘭達成投資鼓勵和保護協議(BIT)。 該BIT規定, 一個締約國與另一締約國投資者之間的爭端必須友好解決或默認提交仲裁庭解決。

在1993年捷克斯洛伐克解體後, 斯洛伐克繼承了捷克斯洛伐克在該BIT中的權利和義務。

2004年, 斯洛伐克對私人投資者開放了疾病保險市場。 Achmea是附屬于荷蘭保險集團的一個公司, 於是就在斯洛伐克設立了子公司以提供私人醫療保險服務。 然而, 在2006年, 斯洛伐克取消了疾病保險市場的部分自由化, 並特別禁止疾病保險活動所產生的利潤分配。

2008年, Achmea根據BIT對斯洛伐克提起仲裁程式, 認為該禁令違反了BIT規定並造成了自己的經濟損失。 2012年, 仲裁庭查明斯洛伐克確實違反了BIT規定, 並責令其支付Achmea共約€2210萬的賠償費用。

斯洛伐克隨後在德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庭的裁決。斯洛伐克認為,BIT的仲裁條款違反了歐洲聯盟運作條約(FEU Treaties)的若干規定。

審理該上訴案件的Bundesgerichtshof(德國聯邦法院)將這一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即斯洛伐克提出異議的仲裁條款是否違反了FEU Treaties。

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希臘,西班牙,義大利,賽普勒斯,拉脫維亞,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和歐洲委員會提交的意見都是支持斯洛伐克的意見,但德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和芬蘭認為該爭議條款以及目前歐盟成員國之間196個BIT中大批常用的類似條款都是有效的。

法院通過今天的判決首先指出,根據BIT規定,由該協議組成的仲裁庭應當以爭議相關締約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以及締約國之間的其他相關協議為依據作出裁決。

基於歐盟法的特點,例如在國內法和國際法方面的自主權、對成員國法的優先性以及這一系列的規定對歐盟公民以及成員國的直接影響,該法既是每個會員國現行法律的組成部分,並且源自於這些國家締結的國際協定。因此,有爭議的仲裁庭可能被要求在這兩個層面上解釋或確實適用歐盟法律,特別是關於設立自由和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

接下來,法院發現,有爭議的仲裁庭是在斯洛伐克法院和荷蘭法院的管轄範圍之外,並不是構成荷蘭或斯洛伐克司法系統的一部分。由此可以得出,該仲裁庭不能被歸為FEU Treaties第267條關於申請先決裁定所指的成員國法院或法庭,因此也無權提交給法院進行先決裁定。

關於仲裁庭作出裁決是否須由有權向歐盟法院提出與爭議相關歐盟法問題的成員國法院複審的問題,法院發現,根據BIT,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是終局性的。 此外,仲裁庭將自行確定其適用程式,並自行選擇其所在地從而決定適用司法審查裁決有效性的法律。

關於後一點,法院指出,只有國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國家法院才可以進行這種司法審查。由於德國法律在這一領域只規定了有限的司法審查,所以本案並不完全滿足這一條件。法院指出,雖然成員國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可能在某些條件下合法地限於在商事仲裁程式的範圍內,但該規則不能適用於本案爭議的仲裁程式。因為前者是源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表達,而後者則是源於成員國願意放棄自己法院管轄權的條約,並且從歐盟條約要求成員國在歐盟法所涵蓋領域建立的司法救濟制度來看,爭端可能涉及歐盟法適用或解釋的問題。

基於這些理由,法院認定,斯洛伐克和荷蘭通過BIT建立了一個解決爭端的機制,但這一機制不能確保這些爭端由歐盟司法系統內能確保歐盟法充分效力的法院進行裁決。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得出結論認為,BIT中的仲裁條款對歐盟法的自治性產生不利影響,因此違反了歐盟法律。

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8-03/cp180026en.pdf

並責令其支付Achmea共約€2210萬的賠償費用。

斯洛伐克隨後在德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庭的裁決。斯洛伐克認為,BIT的仲裁條款違反了歐洲聯盟運作條約(FEU Treaties)的若干規定。

審理該上訴案件的Bundesgerichtshof(德國聯邦法院)將這一問題提交給歐盟法院,即斯洛伐克提出異議的仲裁條款是否違反了FEU Treaties。

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希臘,西班牙,義大利,賽普勒斯,拉脫維亞,匈牙利,波蘭,羅馬尼亞和歐洲委員會提交的意見都是支持斯洛伐克的意見,但德國、法國、荷蘭、奧地利和芬蘭認為該爭議條款以及目前歐盟成員國之間196個BIT中大批常用的類似條款都是有效的。

法院通過今天的判決首先指出,根據BIT規定,由該協議組成的仲裁庭應當以爭議相關締約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以及締約國之間的其他相關協議為依據作出裁決。

基於歐盟法的特點,例如在國內法和國際法方面的自主權、對成員國法的優先性以及這一系列的規定對歐盟公民以及成員國的直接影響,該法既是每個會員國現行法律的組成部分,並且源自於這些國家締結的國際協定。因此,有爭議的仲裁庭可能被要求在這兩個層面上解釋或確實適用歐盟法律,特別是關於設立自由和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

接下來,法院發現,有爭議的仲裁庭是在斯洛伐克法院和荷蘭法院的管轄範圍之外,並不是構成荷蘭或斯洛伐克司法系統的一部分。由此可以得出,該仲裁庭不能被歸為FEU Treaties第267條關於申請先決裁定所指的成員國法院或法庭,因此也無權提交給法院進行先決裁定。

關於仲裁庭作出裁決是否須由有權向歐盟法院提出與爭議相關歐盟法問題的成員國法院複審的問題,法院發現,根據BIT,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是終局性的。 此外,仲裁庭將自行確定其適用程式,並自行選擇其所在地從而決定適用司法審查裁決有效性的法律。

關於後一點,法院指出,只有國家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國家法院才可以進行這種司法審查。由於德國法律在這一領域只規定了有限的司法審查,所以本案並不完全滿足這一條件。法院指出,雖然成員國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查可能在某些條件下合法地限於在商事仲裁程式的範圍內,但該規則不能適用於本案爭議的仲裁程式。因為前者是源于當事人的自由意志表達,而後者則是源於成員國願意放棄自己法院管轄權的條約,並且從歐盟條約要求成員國在歐盟法所涵蓋領域建立的司法救濟制度來看,爭端可能涉及歐盟法適用或解釋的問題。

基於這些理由,法院認定,斯洛伐克和荷蘭通過BIT建立了一個解決爭端的機制,但這一機制不能確保這些爭端由歐盟司法系統內能確保歐盟法充分效力的法院進行裁決。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得出結論認為,BIT中的仲裁條款對歐盟法的自治性產生不利影響,因此違反了歐盟法律。

https://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8-03/cp180026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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