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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帶電腦回家工作被開,職場「拒絕」這麼難?

「拒帶電腦在家工作」「休假27天失聯」, 貌似離譜、囂張的小張, 最終還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這一結果, 想必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事實上,

職場中人苦「隱形加班」久矣, 只可惜一貫是敢怒不敢言, 更不要說奮起反抗、固執硬剛了。 置於此等背景下, 小張的故事, 足夠熱血、足夠另類。

法院的判決理由說得很明確, 「針對春節拒絕攜帶電腦一事, 現實中確實存在工作有突發狀況需要處理的情形, 原告該要求並無不妥, 但被告處於休假狀態, 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勞動的義務, 故其拒絕攜帶電腦不屬於惡意拒絕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務。 」

這番說理背後所傳遞的價值排序, 是耐人深思的:「法定權利」優先於「工作指令」。 對於侵犯員工休假權的工作安排, 員工沒有義務服從。 這本是常識, 但在「加班文化」氾濫的今天, 卻幾乎變成了醍醐灌頂的箴言。

在本案中,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是,

涉事企業一度以小張在休假期間「拒絕聯繫」發難。 對此, 法院的判決, 同樣認可和支持了小張的做法。

由之, 聯想到現實職場, 不少公司管理者動輒因為員工微信回復晚了、電話沒接到就扣錢、開人, 不得不叫人感慨萬千……

一個正常的職場, 其秩序和遊戲規則, 理應建立在法律法規之上, 而不是任由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任性而為、自行其是。

儘管得到了賠償金19.4萬元, 但小張還是付出了失去工作的巨大代價。 從某種意義上說, 這場糾紛中並沒有贏家。

挑釁與對抗, 不該是職場的常態。 但不得不說, 本案仍不啻為一個難得的普法樣本, 企業的管理者們, 理當從中汲取教訓, 學會克制與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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