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也稱為大馬卡MyKad)是馬來西亞政府頒給國人的一個身份證明, 因此民眾應該要好好的保存自己的身份證。 而你知道嗎,
全國副警察總長拿督斯里阿克里沙尼日前就曾經發出提醒, 任何人未帶個人證件出門, 可以面臨最高監禁不超過3年、最高2萬令吉罰款, 或兩者兼施的刑罰。
若任何人在接受警方調查時, 無法出示個人證件, 即已抵觸國民登記條例第25(1)(n)條文 (National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1990 (Amendment 2007))。
條例闡明, 觸法者將可在無逮捕令情況下被捕, 并判處最高3年監禁, 或罰款不超過2萬, 或兩者兼施。
例如其中一項因沒攜帶身份證而被懲罰的案件背景:
在2019年2月15日, 一位被告奧古斯汀亞沙, 被控于在沙廉圣淘沙路處, 因沒有隨身攜帶大馬卡, 而無法向警務人員展示。 被告此舉被控抵觸1990年國民登記局法令25(1)(n)條文, 被告認罪后, 被判罰款2500令吉, 惟他無法繳付罰金, 因此需坐牢3個月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