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敖1935年4月25日生於黑龍江哈爾濱,
1949年舉家赴台,
定居台中。
李敖不斷著文尖銳地批判中國傳統文化,
又主張“全盤西化”,
因而在島內曾掀起一場文化論戰的風波。
蔣介石親下“該書店應即迅速設法予以封閉”的手令,
導致《文星》被封。
至一九六七年四月,
以“妨害公務”罪被提起公訴。
1971年3月—1976年11月第一次入獄:罪狀為台獨,
實屬冤獄。
李敖於1970年開始被國民黨當局軟禁,
前後長達十四個月,
直到1971年3月被捕。
於1972年3月10日正式判決,
李敖被判十年大獄。
警總軍法處亂判李敖叛亂的“主文”是: 李敖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處有期徒刑十年,
褫奪公權六年。
但是時任軍事檢察官的韓延年說判得太輕,
提出聲請書,
於是複判開始,
直拖到三年半後,
李敖在被景美軍法看守所關押四年八個月後,
於1975年12月22日被移送至土城“仁愛教育實驗所”。
後在1976年11月19日服刑五年八個月期滿,
無保出獄。
1981年8月—1982年2月第二次入獄:表面上是普通刑事案件,
即蕭孟能誣告李敖案。
實質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獄,
臺灣當局利用蕭孟能誣告李敖案,
對李敖進行再次“封殺”。
這件案子,
根本原因在蕭孟能拋棄了四十年同甘共苦的髮妻朱婉堅,
李敖仗義執言,
因而觸怒了蕭孟能和他姘婦王劍芬。
李敖自述“我是與他們夫婦一起在《文星》共事多年的見證人,
我親眼看到朱婉堅如何既婉且堅的幫蕭孟能賺了這些財產,
如今這樣子被掃地出門,
我不能沉默,
我要打抱不平。
為了這一打抱不平,
我付出了昂貴的代價。
蕭孟能居然受姘婦挑唆,
翻臉無情無義,
利用我幫他料理水晶大廈一件事做切入點,
誣告我侵佔。
”一開始,
臺北地方法院陳聯歡法官判李敖無罪,
但到了“高等法院”後,
林晃、黃劍青、顧錦才三法官卻希旨承風、玩法弄權,
判李敖坐牢半年。
李敖自述“判決內容之蹊蹺已到了離奇程度,
一、三法官竟不承認親筆字據 二、三法官竟不承認科學鑒定三、三法官竟竄改筆錄 四、三法官竟代栽證據 五、三法官竟捏造配偶 六、三法官竟歪曲情理 七、三法官竟對銀行作業茫然無知。
”李敖出獄後,
鍥而不捨,
追究出蕭孟能誣告內情。
那時政治因素已結案,
法官們乃依法判決,
誣告李敖的蕭孟能失掉政治靠山,
前後兩次入獄,
蕭孟能被李敖告到被通緝,
最後逃亡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