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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研究生替人考试被鄠邑法院判刑

曾幾何時, 當“槍手”代替他人考試一度被視為可以笑傲江湖的能力, 有的人還當起職業“槍手”, 以此謀生。 殊不知這也是一種犯罪行為。 9月20日上午, 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代替考試罪案件, 并對三名被告人當庭宣判, 依法判處被告人章某拘役二個月, 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判處被告人熊某、任某拘役一個月, 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當天, 鄠邑區法院法官還邀請西安石油大學四十余名學生旁聽庭審, 并結合案情以案釋法, 給同學們上了一堂生動、直觀的法治教育課。

2016年12月24日, 被告人章某、任某、熊某代替多名大學生(均另案處理)在西安市鄠邑區西安石油大學鄠邑校區參加2017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章某在替考過程中被監考老師發現, 經學校報案, 章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8年3月5日、3月8日熊某、任某先后到公安機關自首。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均研究生畢業, 在校期間表現良好, 成績優異。 工作中結識了某培訓機構的王強(另案處理), 通過王強“牽線”并在王強的組織下, 充當槍手替代他人考試。 審理中, 任某尚在哺乳未滿周歲的嬰兒。 面對法律的制裁, 三名曾經的“高材生”悔之不及。

法庭經審理認為,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

被告人熊某、任某有自首情節, 可依法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均為初犯, 有當庭認罪悔罪表現, 可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章某、熊某、任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法庭認為對三名被告人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故依法對三被告人判處以上刑罰。

庭審結束后, 辦案法官結合這起典型案例, 深刻剖析被告人觸犯刑律的自身動機和外部因素, 為同學們詳細講解“替考”入刑的立法本意。 在交流過程中, 法官采用親切的語言, 積極和同學們進行互動, 并告訴同學們“替考”侵害了廣大考生的正當利益, 破壞了國家的考試制度和公平公正的社會競爭秩序,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會被定罪量刑。

法官還耐心向同學們介紹了刑事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相關刑事審判程序和制度, 并對同學們提出三點希望:誠信考試, 戒除僥幸心理;加強學習, 不斷提高自身能力;自覺學法、守法, 提高辨別是非能力。

真實的庭審、生動的案例, 以及章某、熊某、任某在最后陳述中認罪悔罪, 讓在場的同學們不僅親身感受到法律的威嚴, 同時也更加明了觸犯刑律必須付出的代價。

鄠邑區法院在做好審判執行工作的同時, 高度重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不斷創新法治宣傳形式, 以“請進來旁聽、走出去宣傳”等多種形式以案釋法, 引導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用法, 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附:

2015年11月1日,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新增加一條, 規定代替他人或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行為, 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 處拘役或者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 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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