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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大连:48岁精神病女子从养老院11楼坠下身亡!养老院该赔偿吗?

2017年4月12日, 大連甘井子區一家養老院發生了一幕悲劇:一名48歲居住在此的女子從11樓墜下, 當場身亡。 據悉, 這名女子患有精神疾病, 為二級精神殘疾。

事發后, 死者之子將養老院告上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近90萬元。 那么, 養老院應該作出相應賠償嗎?近日大連市中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

2016年3月16日, 48歲的女子莊某和其母親一起入住了大連甘井子區這家養老服務中心。 雖然只有48歲, 但是莊某的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顧——她曾因腦外傷導致精神障礙, 是為二級精神殘疾人。


資料圖 文圖無關

莊某和年邁的母親被安排住進了養老院11樓的一間房間。

2017年1月24日, 莊某還曾和其姐姐一起給養老院簽訂了一份承諾書, 稱自己因為不服從院方管理, 不適合入住養老院。 “但其本人及家屬承諾以后不會發生任何問題(如火災、燒傷、自殺、摔傷、走失、病情加重、猝死、傷害他人等等), 均由本人及家屬承擔, 養老院不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并立即退院。 ”

這份承諾書簽訂不久, 當年4月12日悲劇就發生了——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泉水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2017年4月12日, 甘井子區某養老院二部有人跳樓, 醫院120到場, 確認跳樓者死亡。 ”

莊某的兒子認為, 養老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該對母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而養老院則主張, 莊某是自殺, 根據其之前簽訂過的承諾書內容,

自殺后果養老院延不承擔責任。 雙方為此鬧上了法院, 莊某的兒子索賠近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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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區法院一審認為, 養老院認為莊某系自殺, 而非意外墜樓, 但死亡原因的判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 在沒有法醫專業鑒定意見的情況下認定死者為自殺, 缺乏足夠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但是養老院為莊某安排的房間復合建筑安全規范, 在管理服務方面也沒有明顯缺陷。 同時, 根據莊某繳納的費用, 應該認定其為生活自理的養員, 養老院不提供全天貼身護理服務, 莊某也可以自由出入養老院。 對于養老院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不應堪過于苛刻。

此外, 莊某是在自己房間內, 且同住的母親也在場的情況下墜樓身亡,

養老院很難當時介入實施防護。 不過, 養老院畢竟是具備專業資質的養護機構, 其護理過程中仍存在一定的疏漏。 養老院對莊某精神狀態不佳的情況并非一無所知, 其在有所察覺的情況下可與家屬溝通變更服務級別或解除協議, 以避免損害后果的發生。 綜合考量, 鑒于養老院對莊某盡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 但護理中存在一定的瑕疵, 大連法院判決:養老院賠償莊某家屬3萬元。

養老院不服上訴。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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