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 大連甘井子區一家養老院發生了一幕悲劇:一名48歲居住在此的女子從11樓墜下, 當場身亡。 據悉, 這名女子患有精神疾病, 為二級精神殘疾。
事發后, 死者之子將養老院告上法院, 索賠各項損失近90萬元。 那么, 養老院應該作出相應賠償嗎?近日大連市中院對此案做出了終審判決。
2016年3月16日, 48歲的女子莊某和其母親一起入住了大連甘井子區這家養老服務中心。 雖然只有48歲, 但是莊某的生活起居都需要人照顧——她曾因腦外傷導致精神障礙, 是為二級精神殘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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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某和年邁的母親被安排住進了養老院11樓的一間房間。
這份承諾書簽訂不久, 當年4月12日悲劇就發生了——大連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泉水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2017年4月12日, 甘井子區某養老院二部有人跳樓, 醫院120到場, 確認跳樓者死亡。 ”
莊某的兒子認為, 養老院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應該對母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而養老院則主張, 莊某是自殺, 根據其之前簽訂過的承諾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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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區法院一審認為, 養老院認為莊某系自殺, 而非意外墜樓, 但死亡原因的判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 在沒有法醫專業鑒定意見的情況下認定死者為自殺, 缺乏足夠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但是養老院為莊某安排的房間復合建筑安全規范, 在管理服務方面也沒有明顯缺陷。 同時, 根據莊某繳納的費用, 應該認定其為生活自理的養員, 養老院不提供全天貼身護理服務, 莊某也可以自由出入養老院。 對于養老院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不應堪過于苛刻。
此外, 莊某是在自己房間內, 且同住的母親也在場的情況下墜樓身亡,
養老院不服上訴。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