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提供的公司注冊地址為“虛擬地址”,
導致公司“地址異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
女子郭某將代辦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返還地址租賃費。
近日,
通州法院審結此案,
認定郭某和代辦公司對“地址異常”均存在過錯,
判決代辦公司返還部分費用4000元。
2016年,
郭女士從原單位辭職,
準備創業,
需要新注冊公司。
但當時郭女士還沒有找好公司的辦公場所,
正在發愁的時候,
代辦公司的銷售人員告知郭女士,
可以通過“租賃”注冊地址的方式,
先把公司注冊上,
然后再慢慢找辦公場所。
商貿公司給郭女士出示一張示意圖,
顯示一個廠房被分割為A、B、C、D、E五個區域,
每個區域里被密密麻麻分割成上百個房間,
每個房間大概3平米左右,
郭女士可以“租賃”其中的三平米用于注冊公司。
郭女士考慮了一下就同意了,
與某商貿公司簽訂了《代辦協議》,
“租賃”該地址用于注冊公司,
期限為兩年,
商貿公司保證該地址有效,
郭女士支付費用1萬余元。
協議簽訂后,
代辦公司為郭女士注冊成立了A公司。
郭女士自己則在通州區馬駒橋鎮租賃了一處辦公室,
用于公司實際經營。
2017年6月,
在工商局的抽查中,
因無法通過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聯系上郭女士名下公司,
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
郭女士認為,
商貿公司為其提供的是“虛擬地址”,
導致其經營異常,
應退還其地址租賃費11520元。
商貿公司到庭應訴表示,
不同意退還郭女士費用。
商貿公司只是提供地址供郭女士注冊公司,
該地址是有效的,
不存在任何問題。
郭女士名下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的原因是異地經營,
與注冊地址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
郭女士與商貿公司簽訂《代辦協議》時,
其并未實際看過實際的地址,
但知曉該地址只有3平米,
因此,
雙方就租賃地址用于注冊公司,
但不實際經營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
關于郭女士名下公司經營異常的責任承擔問題,
法院認為,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公司變更住所的,
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因此,
公司的注冊地址應該與實際經營地址保持一致。
現郭女士將公司注冊登記在涉案合同地址,
但實際在馬駒橋鎮辦公,
導致在工商局抽查時,
無法通過注冊地址聯系上郭女士,
導致公司被列入地址經營異常,
故郭女士對地址異常存在過錯。
商貿公司在與郭女士簽訂《代辦協議》時,
雙方就提供地址用于注冊公司,
但不實際經營達成一致,
商貿公司與郭女士應能預見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分離的后果,
因此,
雙方對經營異常均存在過錯。
綜合各方過錯程度,
法院最終判令商貿公司返還部分費用4000元。
一審判決后,
郭女士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