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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诉中介用“虚拟地址”注册公司 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認為提供的公司注冊地址為“虛擬地址”, 導致公司“地址異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 女子郭某將代辦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返還地址租賃費。 近日, 通州法院審結此案, 認定郭某和代辦公司對“地址異常”均存在過錯, 判決代辦公司返還部分費用4000元。

2016年, 郭女士從原單位辭職, 準備創業, 需要新注冊公司。 但當時郭女士還沒有找好公司的辦公場所, 正在發愁的時候, 代辦公司的銷售人員告知郭女士, 可以通過“租賃”注冊地址的方式, 先把公司注冊上, 然后再慢慢找辦公場所。

商貿公司給郭女士出示一張示意圖,

顯示一個廠房被分割為A、B、C、D、E五個區域, 每個區域里被密密麻麻分割成上百個房間, 每個房間大概3平米左右, 郭女士可以“租賃”其中的三平米用于注冊公司。 郭女士考慮了一下就同意了, 與某商貿公司簽訂了《代辦協議》, “租賃”該地址用于注冊公司, 期限為兩年, 商貿公司保證該地址有效, 郭女士支付費用1萬余元。 協議簽訂后, 代辦公司為郭女士注冊成立了A公司。 郭女士自己則在通州區馬駒橋鎮租賃了一處辦公室, 用于公司實際經營。 2017年6月, 在工商局的抽查中, 因無法通過登記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聯系上郭女士名下公司, 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 郭女士認為, 商貿公司為其提供的是“虛擬地址”, 導致其經營異常, 應退還其地址租賃費11520元。

商貿公司到庭應訴表示, 不同意退還郭女士費用。 商貿公司只是提供地址供郭女士注冊公司, 該地址是有效的, 不存在任何問題。 郭女士名下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單的原因是異地經營, 與注冊地址無關。

法院經審理查明, 郭女士與商貿公司簽訂《代辦協議》時, 其并未實際看過實際的地址, 但知曉該地址只有3平米, 因此, 雙方就租賃地址用于注冊公司, 但不實際經營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 關于郭女士名下公司經營異常的責任承擔問題, 法院認為,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公司變更住所的, 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因此, 公司的注冊地址應該與實際經營地址保持一致。

現郭女士將公司注冊登記在涉案合同地址, 但實際在馬駒橋鎮辦公, 導致在工商局抽查時, 無法通過注冊地址聯系上郭女士, 導致公司被列入地址經營異常, 故郭女士對地址異常存在過錯。 商貿公司在與郭女士簽訂《代辦協議》時, 雙方就提供地址用于注冊公司, 但不實際經營達成一致, 商貿公司與郭女士應能預見注冊地址與經營地址分離的后果, 因此, 雙方對經營異常均存在過錯。 綜合各方過錯程度, 法院最終判令商貿公司返還部分費用4000元。 一審判決后, 郭女士提出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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