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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草原建垃圾场,政府认可岂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據中國之聲報道, 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大草原上, 新巴爾虎左旗民政局和住建局被指在沒有相關手續的情況下非法侵占草原, 建起了殯儀館和垃圾場。 記者采訪當地執法部門時, 被告知“建垃圾場不需要手續, 是當地政府認可的”。 (8月20日《央廣網》)

一曲《呼倫貝爾大草原》, 讓我們從歌詞中聽出了呼倫貝爾大草原的優美風光。 但是, 在好不容易治理完成的呼倫貝爾大草原上, 卻建起了占地面積不小的殯儀館、垃圾場等。 這不僅讓治理風沙的心血白流, 破壞了呼倫貝爾大草原的生態環境, 而且灰色的水泥地面與盛夏的草原格格不入,

直接破壞了呼倫貝爾大草原的優美風光。

從法律角度說, 地政府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 直接在草原上修建殯儀館、垃圾場, 這是違法犯罪行為。 當地政府給出的理由是“當地政府認可”, 這實質上是將“政府認可”、地方政府決策凌駕于法律之上, 有悖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 為依法治國開了一個壞頭, 必須為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草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進行礦藏開采和工程建設, 應當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確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 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 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十五條也規定,

禁止在基本草原上實施擅自改變基本草原用途的行為。 換言之, 政府沒有辦理手續在草原上實施修建殯儀館、垃圾場等工程建設, 已經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草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 非法使用草原,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退還非法使用的草原, 對違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擅自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的, 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恢復草原植被, 并處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產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罰款。 ”《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擅自改變基本草原用途的, 處以每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給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草原資源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違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占用草原, 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 數量較大, 造成草原大量毀壞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 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非法占用草原, 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 數量在二十畝以上的, 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過行政處罰, 在三年內又非法占用草原, 改變被占用草原用途, 數量在十畝以上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

因此, 沒有辦理手續在草原修建殯儀館、垃圾場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必須立案調查, 追究殯儀館、垃圾場修建者、決策者的法律責任, 不能輕饒。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 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 數量較大, 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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