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我國自古以來的就提倡的美德, 但是在今天這個見義勇為風險之大的環境下, 多數人不會見義勇為, 有的是不敢、有的不想、有的怕惹禍上身, 雖然有很多原因造成了這樣的社會現象, 但是我國這樣一個禮儀之邦發生這樣的事情是十分悲哀的。 人與人之間只剩陌生, 沒有一絲溫情。
但是如果在古代呢, 見義勇為是不是很多呢?在古代不僅要見義勇為, 而且必須做。
從秦朝, 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封建王朝開始, 法律中就嚴格規定了, 如果見義不為將會被處以刑罰, 以國家的強制性來培養了人民對個人品質的培養,
秦朝律法就規定到:如果看到殺人, 在一百步之內, 不去制止、幫助抓犯人, 將會被處罰制造兩件戰甲。 雖然秦朝時期律法嚴苛, 但是規定的不無道理, 這樣的規定不僅會使想要殺人的害怕忌憚被眾人抓到、制止, 而且會讓百姓生活在一個相對安全的環境中, 因為一旦有事情, 大家都會來幫你。
到了清朝時, 更是把前代關于這一方面的規定匯集到了一起。 比如, 如果有強盜在鄰居家盜竊, 你知道情況卻不幫助捉拿罪犯, 那么等待你的將是杖刑八十, 就像我們在電視劇中看到的那種長長的棍子,
而且不光處罰不見義勇為的, 還獎勵見義勇為的人們, 如果在京城見義勇為, 由兵部負責獎勵, 在地方則是州縣, 抓到一名盜賊獎勵20兩銀子, 這筆錢在當時可真的是一筆很大的數目了, 有的人很可能是一年都掙不到。 可見清朝時期國家對這一方面是很愿意花費的, 這也就促成了我國傳統的發揚與繼承。
如果現在我國也能制定類似保護關鍵時刻幫助他人者的立法, 相信社會上將會是正能量滿滿, 其實在每個人的心中都是憎恨罪犯的, 但是人性的害怕、自保、于己無關使得我們很多時候都不會去幫助那些在絕境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