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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教师警方院内坠楼 法院判决警方行为不违法

2016年11月12日, 南京一名小學教師莫某在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特巡警大隊內墜亡。 后莫某家屬將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起訴到法院。 據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 8月17日,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浦口公安分局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與莫某跳窗受傷致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不承擔賠償責任。

小學教師特巡警大隊院內墜樓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11月12日12時18分, 莫某在浦口區分別用手機和固定電話撥打110報警, 稱其手機被監控且有特務跟蹤, 自己人身受到威脅;手機中有重要資料,

涉及國家安全, 需要民警處理。 接警員詢問詳情時, 莫某將電話掛斷。 12時35分許, 莫某進入浦口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院內報警。

特警隊員發覺莫某狀態異常, 并擔心其離開后自傷或傷人, 試圖將其帶至辦公室進一步查明身份及報警意圖。 對于莫某由特勤隊員采用單扣手臂的方式將其帶入辦公樓。 12時45分, 由于無法核實莫某身份, 特勤隊員懷疑其可能系飲酒、精神障礙或吸毒致幻, 要求其配合尿檢。 莫某表示“尿不出來”, 遂被帶回, 當走到203辦公室門口時, 莫某突然甩開其左后方的特勤隊員, 快速沖向前方走廊的窗口, 一躍而出跌落在一樓地面上。 莫某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 莫某家屬向浦口公安分局申請國家賠償,

浦口公安分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 認為巡特警大隊相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不存在違法情形, 決定不予賠償。 三原告不服, 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浦口公安分局給予國家賠償523萬余元。

警方已履行看管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 莫某自行進入巡特警大隊報警, 神情焦慮且情緒一度失控, 又不能出示身份證件, 無法清晰表達報警意圖。 如果民警以巡特警大隊非窗口單位將其拒之門外, 或者以其訴求不明不予處理, 均有悖于人民警察的職責, 不符合首接責任制的要求。 民警將莫某帶入辦公樓進一步了解情況, 目的是對莫某的身份、訴求內容以及狀態異常的原因作進一步的了解, 以便形成初步判斷,

為移交做必要的準備。 上述行為均系辯明警情的行為, 屬于先行處理行為, 符合規定。

本案中, 莫某狀態異常, 民警需要辯明警情, 而一樓又沒有辦公室, 因而提出“到辦公室坐一會”。 特勤隊員單扣手臂將其帶入辦公樓, 此后又安排莫某去廁所, 目的是辨明其狀態異常的原因。 在莫某尿不出來時, 民警也沒有采取強制尿檢措施, 而是將其帶回辦公室。 被告采取的現場處置措施可能使莫某感到不適和緊張, 但基于莫某的特殊狀態, 為辨明警情以利移交, 上述措施并未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 不屬于行政強制法意義上的強制措施。 在巡特警大隊沒有接待區和辦案區, 而又需要辯明警情的情況下, 民警將莫某帶入辦公區了解情況,

是在當時條件下合理可行的做法, 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民警考慮到其狀態異常且情緒失控, 已經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無論是在辦公室期間, 還是去衛生間以及回辦公室途中, 始終有特勤隊員扶著莫某的手臂或在其周圍。 莫某從窗口跳下后, 民警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8分鐘后救護車即到達現場, 將莫某帶至醫院救治。 被告已經履行了必要的看管義務, 不存在原告所稱玩忽職守致莫某逃跑摔亡的情形。

法院判決警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被告行為與莫某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 綜觀被告在處置警情過程中的所有行為, 結合莫某的一系列異常表現, 以及警方對莫某事發前生活狀態的調查,

莫某跳窗受傷致亡與被告行為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性。 莫某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突然推開特勤隊員, 快速跑向走廊盡頭, 從窗口一躍而出, 距離僅為十米, 時間不到三秒鐘, 超出了常人的合理判斷, 客觀上也無法預見和防范, 事發后被告亦履行了必要的救助義務。 故被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對于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 由于被告的行為不構成違法, 且與莫某的死亡后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 故被告不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判決浦口公安分局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與莫某跳窗受傷致死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不承擔賠償責任。

文|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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