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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诉江南侵权案一审宣判 获赔188万元

郭靖、黃蓉、喬峰、令狐沖是作家金庸筆下婦孺皆知的武俠人物, 可當他們同時出現在由作家江南所寫《此間的少年》一書中, 成為“汴京大學”的大學生后, 被金庸告了。

今天(8月16日)上午10時, 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對作家查良鏞(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金庸獲判賠共188萬元。

同人作品是指對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類似形象進行再創作形成的作品。 該案判決結果將對我國同人作品創作走向具有引導意義。

金庸、江南今天均沒有親自到庭。 各方訴訟代理人均未當庭明確是否上訴。

《此間的少年》大量使用金庸作品人物名被告

據金庸起訴, 2015年, 他發現在中國大陸地區出版發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 所描寫人物的名稱均來源于他的作品《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等, 且人物間的相互關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與其上述作品實質性相似。

《此間的少年》是楊治署名“江南”發表的, 由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聯合”)出版統籌、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精典”)出版發行, “原告從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處購得《此間的少年》, 小說中對于出版發行的數量自稱:‘迄今歷5個版本,

110萬冊’。 ”

書籍《此間的少年》圖/網絡

金庸認為, 楊治未經許可, 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此間的少年》并出版發行, 照搬其作品中的經典人物, 嚴重侵害了其著作權。

同時, 其作品擁有很高的知名度, 楊治通過盜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人物形象、故事情節等元素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勢, 獲利巨大, 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 構成不正當競爭。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未盡審查職責, 應與楊治承擔連帶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銷售侵權圖書, 也應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

戳鏈接, 看羊城派早前關于此事報道

金庸起訴作家江南:喬峰令狐沖不是隨便用的

一審判決:

沒侵犯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天河法院綜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及查明事實, 歸納案件四個爭議焦點, 其中核心關注點是:《此間的少年》是否侵害查良鏞的著作權;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廣州購書中心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間的少年》是否侵犯著作權?

法院認為,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 即思想的表現形式, 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脫離了具體故事情節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的單純要素, 往往難以構成具體的表達。

《此間的少年》并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 基本沒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體情節, 是創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且存在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缺失,

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關系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 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并不相同。

因此, 《此間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楊治等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認為, 本案中, 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凝結了查良鏞高度的智力勞動, 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雖然楊治創作《此間的少年》時僅發表于網絡供網友免費閱讀, 但在吸引更多網友的關注后即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稅等收益, 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 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衍生品開發等方面與查良鏞均存在競爭關系,

雙方的行為應當受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楊治的作品《此間的少年》借助金庸作品整體已經形成的市場號召力與吸引力提高新作的聲譽, 可以輕而易舉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讀者, 并通過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的出版發行行為獲得經濟利益, 客觀上增強了自己的競爭優勢, 同時擠占了查良鏞使用其作品元素發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 奪取了本該由查良鏞所享有的商業利益。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理應知曉《此間的少年》并未經查良鏞許可, 若再次出版發行將進一步損害查良鏞的合法權益, 且在收到《律師函》要求停止出版、發行后仍未予以停止, 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侵權, 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該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且在應訴后停止銷售,主觀上并無任何過錯,查良鏞訴請其停止侵權、賠償合理支出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天河法院判決

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

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縫以外的版面刊登聲明,同時在新浪新聞首頁顯著位置連續72小時刊登聲明,向查良鏞公開賠禮道歉,并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廣州購書中心作為《此間的少年》紀念版的銷售者,該銷售行為具有合法來源,且在應訴后停止銷售,主觀上并無任何過錯,查良鏞訴請其停止侵權、賠償合理支出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天河法院判決

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

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中縫以外的版面刊登聲明,同時在新浪新聞首頁顯著位置連續72小時刊登聲明,向查良鏞公開賠禮道歉,并消除不正當競爭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人民幣168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查良鏞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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