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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起诉江南一审宣判 不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 下一个会是六神花露水么?

原標題:“同人作品內地第一案”一審宣判 金庸獲賠188萬元

中新網廣州8月16日電(蔡敏婕 闞倩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16日對作家查良鏞(CHA, Louis)(筆名“金庸”)起訴作家楊治(筆名“江南”)《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進行一審宣判, 楊治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但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判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

2015年, 原告金庸發現被告江南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 在江南創作的小說《此間的少年》中大量使用金庸小說的知名人物, 比如郭靖、黃蓉等。 因此, 金庸向江南提起訴訟,

并將統籌、出版商北京聯合出版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維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以及對該書進行銷售的廣州購書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為被告, 要求停止侵權, 并向法院提出訴求。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從整體上看, 雖然《此間的少年》使用了查良鏞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征、簡單人物關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 但上述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征、簡單人物關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屬于小說類文字作品中的慣常表達, 《此間的少年》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 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 創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在此情況下,

《此間的少年》與金庸作品的人物名稱、人物關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節在整體上僅存在抽象的形式相似性, 不會導致讀者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 二者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因此, 《此間的少年》是楊治重新創作的文字作品, 并非根據金庸作品改編的作品, 無需署上查良鏞的名字, 相關讀者因故事情節、時空背景的設定不同, 不會對金庸作品中人物形象產生意識上的混亂, 《此間的少年》并未侵害查良鏞所享有的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中, 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在讀者群體中這些元素與作品之間已經建立了穩定的聯系, 具備了特定的指代和識別功能,

具有較高的商業市場價值。 金庸作品元素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情況下, 在整體上仍可能受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

雖然楊治創作《此間的少年》時僅發表于網絡供網友免費閱讀, 但在吸引更多網友的關注后即出版發行以獲得版稅等收益, 其行為已具有明顯的營利性質, 故楊治在圖書出版、策劃發行領域包括圖書銷量、市場份額、衍生品開發等方面與查良鏞均存在競爭關系, 雙方的行為應當受到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判決, 楊治、北京聯合、北京精典應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此間的少年》并銷毀庫存書籍;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經濟損失168萬元,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楊治應賠償查良鏞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20萬元, 北京聯合、北京精典就其中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完)

現在寫郭靖、蕭峰、韋小寶等等人物的網絡作者很多, 金庸下一個會向誰開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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