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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华麦锐跟腾讯撕逼,美岐宣仪紫宁遭殃,罪魁祸首经纪约为何物?

全約到分約:個性化專業化訴求的自然結果, 更適合藝人發展

經紀約, 顧名思義, 是指藝人和經紀公司或經紀人的約定, 是演藝事務的合同。 藝人把自己的演藝事務, 委托給經紀公司或經紀人, 雙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取收益。 根據經紀范圍的不同, 經紀約就自然地分類為全約和分約。


火箭少女中的吳宣儀, 所屬經紀公司是樂華娛樂。 圖為其在騰訊視頻的《創造101》節目上。

所謂“全約”, 就是一股腦兒, 所有的、一切的, 想得到想不到的, 全部由經紀公司管了。 約定條款通常表述為:經紀公司作為藝人唯一、獨家全權代理人,

負責和決定藝人的聯絡、宣傳、推廣、洽商各類事務及相應的各類酬金和支付方法及藝人其他全部演藝和相關事宜。 “演藝”則包括一切有關形象、聲音、舞蹈的活動等全部形式。 在上世紀90 年代, 經紀行業剛剛興起的時候, 藝人所簽的多為全約。 那時候經紀公司剛剛起步, 遠不如現在專業。 演藝行業也不像現在如此細分, 藝人和經紀公司都是摸著石頭過河, 抓住藝人的往往是特別有個人魅力和能力的經紀人, 比如王京花。

藝人經紀該怎么做?早年的娛樂圈里, 這個問題的答案幾乎等于“王京花怎么做”。 據業內人士介紹, 王京花不僅是無微不至的“ 保姆”, 還在藝人專業發展上有獨到的眼光。 據說李冰冰當年想推掉張元導演的《過年回家》,

是王京花極力主張她接下來, 然后拿了大獎。


電影《過年回家》中的李冰冰, 這部作品在第56屆威尼斯電影節上大放異彩。

隨著市場的發展, 以個人魅力和個人感情為紐帶的經紀約慢慢少見了, 經紀公司也一步步發展壯大。 對于有條件的公司來說, 當然是希望簽完全經紀合同, 即全約, 把藝人所有事務抓到自己手里, 享受利益最大化。 但是行業越來越細分, 藝人也越來越清晰地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市場化、專業化成為必然的選擇。

2005 年, 李宇春《超級女生》奪冠, 經紀約當然地簽到了湖南衛視旗下天娛傳媒, 但很快把唱片約分到太合麥田。

“分約”如期而至。 前面說過, 經紀約是有范圍的。 全部約進去, 是“全約”,

把不同的事務委托給不同的公司代理, 就成了“分約”。 比如只約定唱片的制作發行, 就是“唱片約”, 只約定電影電視劇的拍攝, 就是“影視約”, 以此類推, 還可以“廣告約”, “綜藝約”……等等。 每個分約里, 甚至還可以再細分, 比如唱片可以分為“制作約”和“發行約”, 據說蘇打綠跟環球就是唱片發行約。


火箭少女中的孟美岐, 所屬經紀公司是樂華娛樂。 圖為其在騰訊視頻的《創造101》節目上。

分約最主要的推手當然是藝人自己。 無論是選擇的自由度, 還是發展的專業化, 分約對藝人都是利大于弊。 出道公司有時候沒得選擇, 就像人出生無法選擇家庭和父母一樣, 但長大了要和誰結婚, 總是要自己說了算的。 藝人要分約, 甚或和原經紀公司完全解約,

自然會產生矛盾。 最好的做法是, 公司有雅量, 藝人懂感恩, 有約定按約定辦, 青山不改, 綠水長流, 日后若有機會再度攜手, 也不失為美談和佳話。

有時候, 分約也是經紀公司的一種選擇。 尺有所短, 寸有所長, 每家公司都有擅長的領域。 為了更好地留住藝人, 經紀公司相互資源對接, 為藝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機會, 也不失為好辦法, 銀行間還互相拆借呢。

但經紀公司分約, 比藝人自己分約更容易產生矛盾。 當年何潤東的經紀公司將他電影電視劇拍攝事宜分約給另一家公司, 雙方簽了4 年的合約。 一年后何潤東與經紀公司合作期限屆滿, 與分約那家公司的協議也提前解除。 兩家談不好, 上了法院, 官司打了三四年。

近兩三年,

分約又發展出新模式來, 藝人成立工作室, 掌控全局, 然后專業分拆, 將不同領域分給不同公司, 以期得到專業服務。 筆者相信這是一個趨勢, 但這是在藝人足夠成熟、有一定話語權以后才可以做的事。

所以, 從全約到分約, 既是時代、市場發展的結果, 也是藝人自身發展的需要, 是專業化、市場化的必然結果。 沒有孰優孰劣, 只有適合與不適合。

獨家約到共享約:資源整合和權益分配“創新”

從全約到分約, 分的都是客體, 把唱片、影視、廣告代言等這些客體內容分而治之。 也許誰也沒想到, 這合約的主人, 也就是主體, 也可以從一個分為多個。 只是這一次, 不是“分開”, 而是“分享”, 即“共享約”。

韓國Mnet 電視臺制作的《Produce 101》開創了偶像團體藝人合約模式的新紀元, 今年來掀起收視熱潮的網綜《偶像練習生》和《創造101》再次踐行此合約模式,“共享經紀約”一詞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

“共享約”是新節目模式的產物。選秀類、成長類綜藝節目,只有大的衛視平臺、網絡平臺才吃得消做。以往的做法,制作方自行招募選拔藝人,藝人身后是自己,沒有原生經紀公司。但是互聯網平臺公司天生有共享基因,或者說更容易借鑒海外模式,愛奇藝先吃了螃蟹,《偶像練習生》的男生們,基本來自各大經紀公司旗下藝人。大平臺大制作高曝光,經紀公司無法拒絕合作。既如此,原生經紀合同怎么處理?


韓國Mnet 電視臺制作的《Produce 101》開創了偶像團體藝人合約模式的新紀元

天才創想“共享約”誕生了!

有消息稱,《偶像練習生》和《創造101》的合同都是分享約,前者的合約是節目錄制約,真正進入前9后,再行簽署分享經紀約;后者的合約是獨家經紀約,割裂式合同,原生經紀公司可以擁有較少份額的分成權益,但基本沒有對藝人的掌控權。

應該說,“共享”首先是一個值得肯定的語匯。曾經有藝人,為了上衛視平臺的綜藝節目,有原生經紀約在身的情況下,私自簽約某衛視。事情暴露后,衛視解約,原經紀公司訴其違約,兩頭不得好。共享約的出現,最起碼提供了解決這一矛盾的理論可能性,魚和熊掌可以兼得。對于公司、平臺來說,資源共享、互通有無、合作共贏,是最符合現代企業精神的做法。

當然,騰訊和樂華的沖突事件也提醒大家,共享過程絕非一帆風順。原生經紀公司和平臺之間的資源整合和權益分配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來自不同經紀公司的單個藝人對自身發展的規劃,和平臺公司打造團體的需求,亦是一對矛盾體。在這一牽涉原生經紀公司、平臺、藝人等多方的市場博弈下,我們也許會看到平臺公司慢慢地讓渡出一些權益。而各方在這場饕餮大宴中的權利和利益,包括決策、分成等,應該需要更加深入細致的研究和談判。

契約精神:經紀約與合同關系大不同

市場的創新遠超想象,現實中的經紀約五花八門,但萬變不離其宗,權利和利益的享有、分配是關鍵。過去有觀點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有藝人據此向法院訴請解除合同。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大多法院認為,演藝經紀合同并非簡單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傭”等多種特征。這與《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中對經紀人員的定義相吻合,《管理辦法》第三條稱: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員,包括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事演出組織、制作、營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的從業人員。

因此,經紀合同,也不是說解除就解除的。遵守契約精神,是經紀約健康發展的基礎。在眾多的解除經紀約的案例中,藝人為獲自由身,均支付了不菲代價。經紀約是演藝市場中藝人和經紀公司、和市場關系的綜合總和,市場在變化,經紀約一定也會發生變化。權利隨之流轉的過程,便是矛盾沖突發生的時候。當然,沒有矛盾,哪有發展進步呢?

作者:王慧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阿爾法醬

圖源網絡

今年來掀起收視熱潮的網綜《偶像練習生》和《創造101》再次踐行此合約模式,“共享經紀約”一詞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

“共享約”是新節目模式的產物。選秀類、成長類綜藝節目,只有大的衛視平臺、網絡平臺才吃得消做。以往的做法,制作方自行招募選拔藝人,藝人身后是自己,沒有原生經紀公司。但是互聯網平臺公司天生有共享基因,或者說更容易借鑒海外模式,愛奇藝先吃了螃蟹,《偶像練習生》的男生們,基本來自各大經紀公司旗下藝人。大平臺大制作高曝光,經紀公司無法拒絕合作。既如此,原生經紀合同怎么處理?


韓國Mnet 電視臺制作的《Produce 101》開創了偶像團體藝人合約模式的新紀元

天才創想“共享約”誕生了!

有消息稱,《偶像練習生》和《創造101》的合同都是分享約,前者的合約是節目錄制約,真正進入前9后,再行簽署分享經紀約;后者的合約是獨家經紀約,割裂式合同,原生經紀公司可以擁有較少份額的分成權益,但基本沒有對藝人的掌控權。

應該說,“共享”首先是一個值得肯定的語匯。曾經有藝人,為了上衛視平臺的綜藝節目,有原生經紀約在身的情況下,私自簽約某衛視。事情暴露后,衛視解約,原經紀公司訴其違約,兩頭不得好。共享約的出現,最起碼提供了解決這一矛盾的理論可能性,魚和熊掌可以兼得。對于公司、平臺來說,資源共享、互通有無、合作共贏,是最符合現代企業精神的做法。

當然,騰訊和樂華的沖突事件也提醒大家,共享過程絕非一帆風順。原生經紀公司和平臺之間的資源整合和權益分配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來自不同經紀公司的單個藝人對自身發展的規劃,和平臺公司打造團體的需求,亦是一對矛盾體。在這一牽涉原生經紀公司、平臺、藝人等多方的市場博弈下,我們也許會看到平臺公司慢慢地讓渡出一些權益。而各方在這場饕餮大宴中的權利和利益,包括決策、分成等,應該需要更加深入細致的研究和談判。

契約精神:經紀約與合同關系大不同

市場的創新遠超想象,現實中的經紀約五花八門,但萬變不離其宗,權利和利益的享有、分配是關鍵。過去有觀點認為藝人同經紀公司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委托合同關系,委托人是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的,有藝人據此向法院訴請解除合同。

但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和判例來看,大多法院認為,演藝經紀合同并非簡單的委托合同,而是一種綜合性的合同,具有“居間、代理、行紀、雇傭”等多種特征。這與《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中對經紀人員的定義相吻合,《管理辦法》第三條稱:本辦法所稱演出經紀人員,包括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事演出組織、制作、營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的從業人員。

因此,經紀合同,也不是說解除就解除的。遵守契約精神,是經紀約健康發展的基礎。在眾多的解除經紀約的案例中,藝人為獲自由身,均支付了不菲代價。經紀約是演藝市場中藝人和經紀公司、和市場關系的綜合總和,市場在變化,經紀約一定也會發生變化。權利隨之流轉的過程,便是矛盾沖突發生的時候。當然,沒有矛盾,哪有發展進步呢?

作者:王慧星(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阿爾法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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