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中國證監會披露一起股票操縱大案,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的操盤者高勇被罰沒近18億元。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眾廣泛關注,是因為證監會公布的對高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涉及藝人黃曉明。
8月15日凌晨,黃曉明在微博中發布聲明,表示賬戶系委托路某理財,他并不認識高勇,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股票賬戶幾經轉手,獲利如此巨大的資本運作行為中,涉事人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委托賬戶違法所得是否應被沒收?
記者了解到,據中國證監會認定,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制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對這種行為,法律如何規定?法律專家如何看?
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黃曉明若在此事件中因出借賬戶獲得違法收入,應被沒收。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楊兆全也認為,每個委托賬戶內買賣“精華制藥”股票產生的收益,都要被沒收。
高勇被罰沒了近18億元,那么黃曉明及其母親,還有其他賬戶在事件中是否有違法所得?有多少?目前還不得而知。
涉事人員是否知悉股票操縱行為?
記者注意到,黃曉明微博聲明,其股票賬戶開立后由母親代為管理。 其母親將賬戶委托給路某代為理財,經由路某介紹轉委托給高勇管理。 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由高勇決策,黃曉明及其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該聲明證實這些涉及股價操縱的賬戶確系黃曉明所屬,曾被高勇用來操控股票。 那么,黃曉明及其母親、路某是否知道賬戶用途及走向?
彭冰認為,若黃曉明及其母親等人并不知曉所屬賬戶被受委托人用來操縱股票,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據經濟觀察網報道,證監會稽查人員曾表示:“由于黃曉明平時比較忙,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
記者注意到,黃曉明在聲明中用了“委托”一詞。 關于委托賬戶,楊兆全認為,委托他人管理賬戶,并不違法。 他認為黃曉明如果沒有共謀和策劃如何交易股票,而只是委托他人管理賬戶,本人就沒有責任。
另外,中國證監會在《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
“出借賬戶是把賬戶借給別人使用,賬戶內資金是別人的資金;委托只是別人代為管理和操作,資金仍是委托人自己的。 ”楊兆全向記者解釋了“委托”與“出借”的不同。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對此有不同看法,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黃曉明作為證券賬號的持有人,將其賬戶出借給高勇用于買賣證券,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案中人是否會被追究刑責?
根據刑法第182條規定,有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等情形,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刑事責任比較復雜,除了違法行為的金額和情節嚴重外,和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主動性有很大關系。 ”楊兆全說。
“若案件涉案數額特別巨大,屬情節嚴重的,相關人員則可能構成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賀紹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在追究刑責時還應考慮其行為對市場的破壞程度、操縱量、操縱手段隱蔽性及是否存在銷毀證據等對抗調查的行為。
對此,彭冰建議,國家監管層面若發現涉嫌犯罪的行為,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同時,對于賬戶委托、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
此前,媒體就曾曝光有藝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等。為什么明星在資本市場頻頻踩雷?楊兆全認為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成長環境容易使其忽視法律。二是資本市場規則具有抽象性,不能僅憑常識和道德規范衡量判斷。影視明星在這方面規則意識有待加強,在有充裕資金參與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往往在無意識中就觸雷。無論是否是明星,若涉嫌違法犯罪,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正義網
同時,對于賬戶委托、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此前,媒體就曾曝光有藝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等。為什么明星在資本市場頻頻踩雷?楊兆全認為主要有兩方面原因。一是成長環境容易使其忽視法律。二是資本市場規則具有抽象性,不能僅憑常識和道德規范衡量判斷。影視明星在這方面規則意識有待加強,在有充裕資金參與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往往在無意識中就觸雷。無論是否是明星,若涉嫌違法犯罪,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