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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针扎幼儿”,派出所长教唆“拿钱摆平”?

幼兒園“針扎幼兒”, 派出所長教唆“拿錢擺平”?

喬志峰

甘肅一幼兒園被曝針扎幼兒, 派出所疑似讓園方“拿錢擺平”。 近日, 有甘肅武威家長反映, 他三歲的孩子在幼兒園遭老師針扎, 園方辯稱這都是孩子的幻覺。 家長報警, 當地派出所介入。 而在家長無意間錄到一段錄音中, 派出所所長張學磊給園方支招:去托關系找教育局領導, 花點錢把家長擺平, 我們派出所就說自己沒能力查不清。 (中國之聲新聞縱橫)

家長帶孩子到醫院檢查, 結果顯示左臀部明顯2枚新針尖傷, 右臀部3枚針尖傷痕;去甘肅衡信司法鑒定所做司法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孩子臀部損傷的致傷物, 是各種針頭類銳器, 致傷方式推斷為, 人為刺入的可能性較大。 很顯然, 孩子的傷是客觀存在的, 并非幼兒園所辯稱的屬于“孩子的幻覺”。 而“人為刺入的可能性較大”的司法鑒定, 顯然為幼兒園針扎幼兒提供了事實依據。

另外, 家長調取幼兒園的監控錄像后發現, 監控里少了十分鐘, 恰恰是孩子走進廁所的那一段時間。 園方先說是跳閘, 后來說停電。 家長出具了供電所和這個小區物業提供的沒有停電的證明以后, 他們就說有人證, 有兩個人證明。 家長說還有一種方法能證明監控停沒停電, 現在的電表都是智能電表, 可以對智能電表做檢測。 智能電表檢測的結果為沒有停電,

園方緊接著又說是電到電表上是有電, 電表到監控上是沒有電的……上述過程雖說很“繞”, 但想必明眼人一看就知道必有蹊蹺。

證據有了, 家長也報警了, 公安機關理應積極依法進行調查和處理。 即便是普通人, 憑常識也能判斷出事情絕對不正常, 肯定存在問題。 奇怪的是, 派出所似乎對查案并不積極, 派出所長甚至說出“拿錢擺平”之類令人匪夷所思的話來。 這是否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針扎幼兒”的真實存在?否則, 為什么要拿錢來擺平, 并且還要“去找教育局的楊局, 楊局動用個人關系找個合適的人”?

“拿錢擺平”之類的說法, 當然早已有之,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某些人奉為圭臬, 成為“國人劣根性”之一種。 有媒體刊發的《“花錢擺平”真是中國人的“劣根性”嗎?》一文中,

就舉了這樣的例子:加州留學生綁架欺凌案正式宣判, 三名涉案留學生被控綁架、毆打等罪名, 分別獲刑13年、10年以及6年。 值得注意的是, 此案還傳出案外案, 其中一名被告學生家長因涉嫌賄賂證人被抓, 再次上演中國家長試圖“花錢擺平”不成, 反而自食惡果的丑聞。 早在2012年, 美國艾奧瓦州留學生唐鵬涉嫌強奸一案中, 其父母就因試圖用錢賄賂受害者改變證詞而遭到起訴。 最終, 當地檢察官以“文化差異”為由撤銷了對唐鵬父母的監控。 一句“文化差異”刺痛了許多國人的心, 認為犯了法就想“花錢擺平”是國人“劣根性”作祟。

盡管類似的想法和做法并不罕見, 但“拿錢擺平”出自派出所長之口,

卻還是令人悲哀。 身為執法人員, 并且還有領導職務, 應該知法、懂法、守法, 怎能公然教唆當事人“拿錢擺平”呢?置法律法規于何處呢?我們不得不產生疑慮:這樣的執法者, 還能秉公執法嗎?他們不惜以這種手段維護當事一方, 是否有什么隱情?比如, 是否也是被“拿錢擺平”了呢?派出所長還聲稱“至于我們派出所, 我們查不清這個事兒, 殺人案還有查不清的”之類的說法, 則更是令人震驚, 難道老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 就是掌握在這種視法律法規如兒戲、根本沒有責任感和職業道德的人手里嗎?

比幼兒園“針扎幼兒”更惡劣的, 是派出所長教唆“拿錢擺平”。 “拿錢擺平”就是一封實實在在的舉報信, 上級公安機關和紀委等部門必須及時介入對此徹查,

絕不能輕輕放過。 不僅要查執法者在“針扎幼兒”事件中是否存在失職瀆職甚至貪贓枉法、充當保護傘的問題, 更要調查其有沒有其他問題、在其他案件中是否存在類似有損執法者形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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