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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楼市新政细则:4种情形不纳入商务公寓限售范围

原標題:深圳樓市調控“731新政”實施細則公布 個人購房限售時間將寫進房產證

繼7月31日深圳市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簡稱“731新政”)后, 8月14日, 市規劃國土委又發布《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出臺關于“731新政”的執行細則。

根據《通知》要求,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已經取得進展的4類項目不劃進商務公寓限售范圍;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經簽訂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的, 能提供相關材料即可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但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個人購房限售時間會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中有記載。

4種情形不納入商務公寓限售范圍

“731新政”共包括了四個要點:企業限購、商務公寓限售、個人限售和抑制離婚炒房, 此次發布的《通知》針對上述四個要點做了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尤其是在“731新政”中關于商務公寓限售的規定, 因存在“一刀切”或會“誤傷”已經取得進展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備等項目, 《通知》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 各類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 但有四種情形例外。 (見右表)

企業限購住房時間界限是2018年7月31日

在企業限購方面, 《通知》規定了具體的限購時間。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的住房, 可繼續完成交易, 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購買商品住房的, 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個人購房限售時間將寫進房產證

在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的管理方面, 《通知》要求,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購買的商務公寓和住房, 不在禁止轉讓之列, 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購買且屬禁止轉讓范圍的, 商務公寓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商品住房自登記之日起3年內不予辦理轉移登記, 并在不動產權利證書“附記”欄中記載:根據深府辦規〔2018〕9號文規定, 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轉讓。

4種情形不納入商務公寓限售范圍:

1、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已經批準(含規劃修改或者調整情形)的, 批準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 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單元規劃修改或者調整增加的商務公寓部分。

2、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單元規劃未獲批準但已經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或者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審議通過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 公示的更新單元規劃中確定的商務公寓, 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單元規劃批準文件確定的商務公寓建筑面積中超出公示時面積的部分。

3、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區政府用地批復的征地返還地。

4、

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備利益統籌項目實施方案已完成審批的。

在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 具備(預)錄入條件, 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 這種情形該怎么辦?

《通知》規定, 能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之一的視為已辦理網簽(預)錄入:

(1)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機購房簽購單、購房轉賬單等);

(2)購房資金監管協議及支付相應費用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通知》要求, 提供上述材料申請一手房(現售)和二手房轉移登記的, 應當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請登記。

《通知》還規定, 因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取得的房地產, 禁止轉讓的時間以繼承、受遺贈、離婚財產分割前最近一次轉移登記的時間起算。

(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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