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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股票被罰沒18億案, 背后有多少法律問題待解?
8月10日, 中國證監會披露一起股票操縱大案, 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的操盤者高勇被罰沒近18億元。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是因為證監會公布的對高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涉及藝人黃曉明。
資料圖片 來自微博熱搜
8月15日凌晨, 黃曉明在微博中發布聲明, 表示賬戶系委托路某理財, 他并不認識高勇, 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資料圖片 來自微博@黃曉明
股票賬戶幾經轉手, 獲利如此巨大的資本運作行為中, 涉事人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委托賬戶違法所得是否應被沒收?
記者了解到, 據證監會認定, 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 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 集中資金優勢, 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 操縱“精華制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對這種行為, 法律如何規定?法律專家如何看?
“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禁止任何人以單獨或者通過合謀,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黃曉明若在此事件中因出借賬戶獲得違法收入, 則應被沒收。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楊兆全也認為,
高勇被罰沒了近18億元, 那么黃曉明及其母親, 還有其他賬戶在事件中是否有違法所得?有多少?目前還不得而知。 據經濟觀察網14日晚間報道, 證監會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 黃曉明曾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小時。
黃曉明和他的母親(網絡圖片)
涉事人員是否知悉股票操縱行為?
記者注意到, 黃曉明微博聲明, 其股票賬戶開立后由母親代為管理。 其母親將賬戶委托給路某代為理財, 經由路某介紹轉委托給高勇管理。 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 由高勇決策, 黃曉明及其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該聲明證實這些涉及股價操縱的賬戶確系黃曉明所屬,
資料圖片 來自微博@黃曉明工作室
彭冰認為, 若黃曉明及其母親等人并不知曉所屬賬戶被受委托人用來操縱股票, 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另一種情形則是, 明知或雖然不知道但應該知道的情況下, 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這個情形值得探討。 ”彭冰告訴記者。
據經濟觀察網報道, 證監會稽查人員曾表示:“由于黃曉明平時比較忙, 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 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 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
記者注意到, 黃曉明在聲明中用了“委托”一詞。 關于委托賬戶, 楊兆全認為, 委托他人管理賬戶,
另外, 中國證監會在《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 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 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出借賬戶是把賬戶借給別人使用, 賬戶內資金是別人的資金;委托只是別人代為管理和操作, 資金仍是委托人自己的。 ”楊兆全向記者解釋了“委托”與“出借”的不同。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對此有不同看法, 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黃曉明作為證券賬號的持有人,
案中人是否會被追刑責?
“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有單獨或者合謀,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等情形,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
“刑事責任比較復雜, 除了違法行為的金額和情節嚴重外, 和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主動性有很大關系。 ”楊兆全說。
“若案件涉案數額特別巨大, 屬情節嚴重的, 相關人員則可能構成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賀紹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在追究刑責時還應考慮其行為對市場的破壞程度、操縱量、操縱手段隱蔽性及是否存在銷毀證據等對抗調查的行為。
對此,彭冰建議,國家監管層面若發現涉嫌犯罪的現象,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對于賬戶委托、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
此前,媒體就曾曝光有藝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等。為什么明星在資本市場頻頻踩雷?楊兆全認為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成長環境容易使其忽視法律。
二是資本市場規則具有抽象性,不能僅憑常識和道德規范衡量判斷。
影視明星在這方面規則意識有待加強,在有充裕資金參與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往往在無意識中就會觸雷。無論是否是明星,若涉嫌違法犯罪,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報北京8月15日電)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采編中心出品
策劃丨王治國 魏春華 張伯晉
文字丨全媒體記者 閆晶晶
圖片來自網絡
編輯丨李春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賀紹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在追究刑責時還應考慮其行為對市場的破壞程度、操縱量、操縱手段隱蔽性及是否存在銷毀證據等對抗調查的行為。對此,彭冰建議,國家監管層面若發現涉嫌犯罪的現象,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對于賬戶委托、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
此前,媒體就曾曝光有藝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等。為什么明星在資本市場頻頻踩雷?楊兆全認為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成長環境容易使其忽視法律。
二是資本市場規則具有抽象性,不能僅憑常識和道德規范衡量判斷。
影視明星在這方面規則意識有待加強,在有充裕資金參與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往往在無意識中就會觸雷。無論是否是明星,若涉嫌違法犯罪,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報北京8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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