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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声明刷屏,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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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縱股票被罰沒18億案, 背后有多少法律問題待解?

8月10日, 中國證監會披露一起股票操縱大案, 號稱“民間炒股大賽冠軍”的操盤者高勇被罰沒近18億元。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公眾廣泛關注, 是因為證監會公布的對高勇的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涉及藝人黃曉明。


資料圖片 來自微博熱搜

8月15日凌晨, 黃曉明在微博中發布聲明, 表示賬戶系委托路某理財, 他并不認識高勇, 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資料圖片 來自微博@黃曉明

股票賬戶幾經轉手, 獲利如此巨大的資本運作行為中, 涉事人員是否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學者。

委托賬戶違法所得是否應被沒收?

記者了解到, 據證監會認定, 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 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 集中資金優勢, 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 操縱“精華制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

對這種行為, 法律如何規定?法律專家如何看?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禁止任何人以單獨或者通過合謀,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方式操縱證券市場。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黃曉明若在此事件中因出借賬戶獲得違法收入, 則應被沒收。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楊兆全也認為,

每個委托賬戶內買賣“精華制藥”股票產生的收益, 都要被沒收。

高勇被罰沒了近18億元, 那么黃曉明及其母親, 還有其他賬戶在事件中是否有違法所得?有多少?目前還不得而知。 據經濟觀察網14日晚間報道, 證監會稽查人員在辦案期間曾致電黃曉明, 黃曉明曾與調查人員見面三小時。


黃曉明和他的母親(網絡圖片)

涉事人員是否知悉股票操縱行為?

記者注意到, 黃曉明微博聲明, 其股票賬戶開立后由母親代為管理。 其母親將賬戶委托給路某代為理財, 經由路某介紹轉委托給高勇管理。 高勇賬戶組所從事涉案交易, 由高勇決策, 黃曉明及其母親沒有參與操控股票。

該聲明證實這些涉及股價操縱的賬戶確系黃曉明所屬,

曾被高勇用來操控股票。 那么, 黃曉明及其母親、路某是否知道賬戶用途及走向?


資料圖片 來自微博@黃曉明工作室

彭冰認為, 若黃曉明及其母親等人并不知曉所屬賬戶被受委托人用來操縱股票, 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另一種情形則是, 明知或雖然不知道但應該知道的情況下, 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這個情形值得探討。 ”彭冰告訴記者。

據經濟觀察網報道, 證監會稽查人員曾表示:“由于黃曉明平時比較忙, 其賬戶一直由母親來操作, 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參與或知悉股票操縱行為, 因此不會對其追責。 ”

記者注意到, 黃曉明在聲明中用了“委托”一詞。 關于委托賬戶, 楊兆全認為, 委托他人管理賬戶,

并不違法。 他認為黃曉明如果沒有共謀和策劃如何交易股票, 而只是委托他人管理賬戶, 本人就沒有責任。

另外, 中國證監會在《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規定, 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 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出借賬戶是把賬戶借給別人使用, 賬戶內資金是別人的資金;委托只是別人代為管理和操作, 資金仍是委托人自己的。 ”楊兆全向記者解釋了“委托”與“出借”的不同。

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對此有不同看法, 他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黃曉明作為證券賬號的持有人,

將其賬戶出借給高勇用于買賣證券, 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案中人是否會被追刑責?

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有單獨或者合謀,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等情形,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 情節嚴重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刑事責任比較復雜, 除了違法行為的金額和情節嚴重外, 和當事人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的主動性有很大關系。 ”楊兆全說。

“若案件涉案數額特別巨大, 屬情節嚴重的, 相關人員則可能構成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賀紹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在追究刑責時還應考慮其行為對市場的破壞程度、操縱量、操縱手段隱蔽性及是否存在銷毀證據等對抗調查的行為。

對此,彭冰建議,國家監管層面若發現涉嫌犯罪的現象,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對于賬戶委托、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

此前,媒體就曾曝光有藝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等。為什么明星在資本市場頻頻踩雷?楊兆全認為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成長環境容易使其忽視法律。

二是資本市場規則具有抽象性,不能僅憑常識和道德規范衡量判斷。

影視明星在這方面規則意識有待加強,在有充裕資金參與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往往在無意識中就會觸雷。無論是否是明星,若涉嫌違法犯罪,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報北京8月15日電)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采編中心出品

策劃丨王治國 魏春華 張伯晉

文字丨全媒體記者 閆晶晶

圖片來自網絡

編輯丨李春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賀紹奇表示,除了涉案金額,在追究刑責時還應考慮其行為對市場的破壞程度、操縱量、操縱手段隱蔽性及是否存在銷毀證據等對抗調查的行為。

對此,彭冰建議,國家監管層面若發現涉嫌犯罪的現象,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同時,對于賬戶委托、出借等行為,賬戶持有者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嚴格把關,防止賬戶被用來違法犯罪。

此前,媒體就曾曝光有藝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等。為什么明星在資本市場頻頻踩雷?楊兆全認為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成長環境容易使其忽視法律。

二是資本市場規則具有抽象性,不能僅憑常識和道德規范衡量判斷。

影視明星在這方面規則意識有待加強,在有充裕資金參與證券市場的過程中,往往在無意識中就會觸雷。無論是否是明星,若涉嫌違法犯罪,均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報北京8月15日電)

本文為檢察日報刊載的原創稿件,轉載請注明來源為“檢察日報”,特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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