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勇使用黃曉明等16個股票賬戶進行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證監會對高勇罰沒近18億, 為什么黃曉明的賬戶會被高勇操縱?該案和黃曉明有關系嗎?利用他人賬戶操縱證券市場的, 如何認定?黃曉明是否需要交納罰款?
該案和黃曉明有關系嗎?
最近, 黃曉明被卷入操縱證券市場時間引發公眾關注, 據公開的信息, 證監會剛剛公布的獲利近9億元、罰沒款高達18億元的高勇股票操縱案中的自然人賬戶之一確實為影視明星黃曉明名下賬戶。
需要注意的是,
被確認操縱股票的是高勇,
黃曉明之所以被牽扯進來,
利用他人賬戶操縱證券市場的, 如何認定?
操縱股價的人是高勇, 不是黃曉明。
參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中的規定。 “利用他人賬戶操縱證券市場的, 利用人為操縱行為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認定為前款所稱利用他人賬戶:(一)直接或間接提供證券或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 且該他人所持有證券之利益或損失, 全部或部分歸屬于本人;(二)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
不論是根據證監會的處罰認定還是根據上述指引,
除非有證據證明黃曉明或其母親與高勇有共同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股價的合謀和具體行為。
為什么黃曉明的賬戶會被高勇操縱?
控制他人股票賬戶炒股, 有的是借用, 有的是委托, 并不一樣。 而高勇使用黃曉明的賬戶, 根據證監會的處罰公告, 是因為黃曉明的母親把股票賬戶委托給了“民間股神”高勇管理。
當然, 委托管理的應該不僅僅是股票賬戶, 可能還有賬戶內的資金。
黃曉明是否需要交納罰款?
本次黃曉明的股票賬戶被用于操縱股票事件中, 高勇被認定操控了16個賬戶。 證監會公告是, 是黃曉明的媽媽委托高勇管理的,
(1)沒收8.9億違法所得誰出?
這就涉及到一個問題,
在本次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中,
高勇被認定操縱20億資金,
操縱股價后通過拋售(割韭菜),
賺取了8.9億的資金。
這20億資金,
有可能就來自高勇控制的16個他人的證券賬戶,
證監會稱其為“高勇賬戶組”。
而賺取的8.9億資金,
就屬于受托人高勇為所有委托人賺取的收益,
他們都分散在包括黃曉明賬戶內的16個賬戶中。
當然,
現在這8.9億被認定為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所得,
被國家沒收,
(2)8.9億的罰款誰出?
因為本次針對高勇的是行政處罰, 即根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 “對操縱證券市場者不僅沒收違法所得(8.9億), 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只處罰了一倍, 即8.9億)”;
對于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責任人是高勇,
高勇與包括黃曉明母親在內相關的16個股票賬戶所有人是委托理財關系,
他們之間簽訂相關的委托合同,
是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
受法律所保護。
但是高勇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從目前證監會的披露來看,
僅僅是高勇的個人行為,
與黃曉明等賬戶所有人無關,
因此,
對于8.9億的罰款,
應該由高勇自己承擔,
借卡VS代客理財
1.多數操縱證券市場案, 操縱者都會控制多個賬戶進行交易, 有的是直接用他人身份證注冊賬戶, 有的是借用他人賬戶為自己所用, 一般他人賬戶內沒有資金;
比如當年的私募一哥徐翔被控操縱證券市場罪一案, 其被指控操控139賬戶獲利93億, 最后被判五年罰金110億人民幣, 創下中國個人經濟犯罪被處罰金的新紀錄;內蒙華電案中, 閩發證券“掌門人”張曉偉等被指控操縱了1583個股東賬戶操縱股票價格。 而德隆操縱股價案中, 有中國股神之稱唐萬新控制了24705個賬戶。
2.還有一種使用他人賬戶, 類似于“代客理財”, 屬于一種委托理財的關系, 既然是委托, 則委托賬戶內的資金應該屬于委托人, 屬于一種代客理財行為,就是“既然你這么會炒股,我把我的賬戶給你用吧,里面的錢虧了算我的~”
比如在(2016)魯15刑初5號王某甲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中,被告人王某甲以幫助他人炒股等方式實際控制了陳某、劉某甲、賈某甲等35個證券賬戶,并于聊城市昆侖賓館等地在上述35個證券賬戶之間采用洗售交易的方式交易“山東如意”股票,影響“山東如意”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最終王某甲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繳納)。
操縱證券市場一定會構成犯罪嗎?
操縱證券市場,是我國證券法規和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搶帽子交易,虛假申報交易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在我國,證監會每年都會處理不少操縱證券市場案,多數都是以行政處罰完結,比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市場禁入等等措施,只有部分嚴重的案件,觸犯刑法的,證監會才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證券法規定,所謂的操縱證券市場,主要是指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證監會認定,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制藥”股價,期間股價漲幅達300%,共非法獲利8.97億元。
而徐翔案,汪健中案,唐萬新案等等,都是操縱證券市場的典型刑事犯罪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該類案件的刑事立案標準如“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高勇案就屬于比較典型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信息優勢通過連續交易拉高股價后拋售獲利。但是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其具體持倉比例和成交量比例等等數據才能認定。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杰
來源: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互聯網實驗室成立于2012年4月,是中國第一家專注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研究的科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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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一種代客理財行為,就是“既然你這么會炒股,我把我的賬戶給你用吧,里面的錢虧了算我的~”比如在(2016)魯15刑初5號王某甲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中,被告人王某甲以幫助他人炒股等方式實際控制了陳某、劉某甲、賈某甲等35個證券賬戶,并于聊城市昆侖賓館等地在上述35個證券賬戶之間采用洗售交易的方式交易“山東如意”股票,影響“山東如意”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最終王某甲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已繳納)。
操縱證券市場一定會構成犯罪嗎?
操縱證券市場,是我國證券法規和刑法所禁止的行為,主要包括連續交易操縱,約定交易操縱,洗售,搶帽子交易,虛假申報交易等。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都會構成犯罪。在我國,證監會每年都會處理不少操縱證券市場案,多數都是以行政處罰完結,比如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市場禁入等等措施,只有部分嚴重的案件,觸犯刑法的,證監會才會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證券法規定,所謂的操縱證券市場,主要是指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行為。證監會認定,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賬戶組,在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制藥”股價,期間股價漲幅達300%,共非法獲利8.97億元。
而徐翔案,汪健中案,唐萬新案等等,都是操縱證券市場的典型刑事犯罪案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的相關規定,該類案件的刑事立案標準如“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高勇案就屬于比較典型的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信息優勢通過連續交易拉高股價后拋售獲利。但是是否構成犯罪,還要看其具體持倉比例和成交量比例等等數據才能認定。
作者: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曾杰
來源: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辯護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互聯網實驗室成立于2012年4月,是中國第一家專注于互聯網金融領域研究的科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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