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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爆黄晓明卷入股票操纵案!会凉凉吗?

8月10日, 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公布一起“股票操縱大案”, 操縱人高勇涉嫌非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被處以高達18億的天價罰款和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處罰。

本是股市要聞, 但每日經濟新聞爆料在“高勇股票操縱案”中所利用的自然人賬戶中疑包含影視明星黃曉明, 隨即“黃曉明涉股票操縱案”的消息引爆網絡。

而其推斷的依據來源于處罰決定書中所介紹的“黃某明賬戶開立后由其母親張某霞管理使用。 經路某介紹, 張某霞將黃某明證券賬戶部分委托高勇管理, 該涉案交易由高勇做出。 ”

雖然, 黃曉明工作室發表嚴正聲明

但是13日晚財新網的報道再次確認高勇股票操縱案中的自然人賬戶之一確實為影視明星黃曉明名下賬戶。

不論消息真偽, 個人證券賬戶管理問題卻向我們每個人敲響了警鐘。 前有趙薇夫婦遭證監會重罰, 現在又有黃曉明疑涉股票操縱。 可見證券市場中合法合規投資是每個公民義務, 娛樂明星更不例外。

《證券法》作為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的基本法律, 其規定了諸多涉及證券交易的權利和義務。 證監會對于高勇的處罰決定書中高勇明確表示 “我會認為, 高勇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的規定, 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情形。 ”

《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 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 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 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而高勇正是采取了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封漲停方式拉抬“精華制藥”股價并最后集中大量出售等方式而非法獲利。

那么作為疑被高勇操縱股價所使用的賬戶戶主黃曉明是否會之后被處以行政處罰呢

1.就現有公開消息來看, 黃曉明是將其名下賬戶委托高勇進行股票資產管理, 而所謂資產委托管理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托人, 由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

2.理論上來說, 作為受托人應當盡職盡責, 在股票資產管理中, 也意味者要遵守證券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合法合規為投資者進行理財服務。

3.在“高勇股票操縱案”中對于黃某明和其母親的描述中可以看出, 作為委托人并沒有主動參與操縱股價的行為, 證監會也未對其行為進行非法的定性。 所以接下來, 該案涉及的被管理的賬戶戶主, 除非有證據證明與高勇合謀操縱股票交易價格, 否則被處罰的可能性很小。

4.但是包括黃曉明等人的賬戶在該操縱案中獲取大量“套利所得”是否會被視為“違法所得”而沒收, 則需要有關部門調查認定。

5.至于媒體所傳的黃曉明涉嫌“出借證券賬戶”, 小編認為可能用詞有誤, 所謂“出借證券”是指機構或者個人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供他人進行買賣證券, 從而達到規避證券實名制, 不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目的的行為。

6.而僅僅就處罰書中的表述來看, “黃某明”并不涉及以上行為, 委托高勇管理是出于資產增值的目的, 并非是為隱藏幕后交易人。 所以黃某明賬戶未被凍結實屬正常。

通過以上分析, 想必大家對于黃曉明是否會涼涼已經有了初步的答案了吧。 但是小編在最后還是要向各位投資者提醒,

在進行資產委托管理時, 一定要遵紀守法, 千萬不可唯“利”是圖

特別聲明 |文章作者:張振國, 以上圖片來自網絡。

圖文編輯 |法加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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