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樓房。 深圳晚報記者 陸穎 攝
深圳晚報訊 (記者 徐婭) 繼深圳出臺7·31樓市新政后, 8月14日, 深圳市規土委發布《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對新供應用地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的執行范圍、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限售認定時間, 以及暫停企事業單位購房認定標準, 作了進一步明確。
四類商務公寓不列入只租不售范圍
7月31日, 深圳出臺樓市調控新政, 其中明確規定對于各類新供應用地(含招拍掛、城市更新、征地返還用地等)上建設的商務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變用途。
7月31日(含)前新購的
商務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轉讓之列
對于新購商務公寓和住房, 《通知》明確, 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購買的, 不在禁止轉讓之列, 購買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
具體認定標準包含:已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 一手房預售合同以預錄入時間為準;一手房現售及二手房買賣合同以錄入時間為準。
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并已為購房支付相關費用, 具備(預)錄入條件, 但因客觀原因尚未在房地產信息系統中(預)錄入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的, 能提供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
在暫停企事業單位購房認定標準方面, 依據《通知》, 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自然人購買的住房, 可繼續完成交易。 購買的時間以網簽錄入時間為基準。
此外, 《通知》強調, 只租不售的商務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遷補償。 對于搬遷權利人首次轉讓搬遷安置住房的, 則不適用《通知》關于取得不動產權利證書之日起3年內禁止轉讓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