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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20万3个月赔了两套房子!福州捣毁一特大“套路贷”团伙,放贷金额高达9亿元

借款20萬元

3個月后2套價值400萬房產被過戶

福州一女子遭遇的這種“套路貸”

需要引起大家注意!

手段環環相扣

甚至披著合法的外衣

一步一步騙走受害人的房產


(網絡圖片, 圖文無關)

近期, 福州警方組織500多名警力開展統一收網行動, 一舉摧毀以魏某某為首的特大“套路貸”犯罪團伙, 在福州、莆田、漳州等地抓獲涉案人員60余人, 查獲大量書證、電腦及移動設備、銀行卡、公司印章、房產證、土地證、人民幣和港幣現金, 破獲各類刑事案件200余起。 今日, 福州警方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該起案件。

據悉, 多年來,

該團伙放貸金額高達近9億元人民幣, 該案也是我省近年來破獲的最大一起“套路貸”違法犯罪案件。


警方在整理部分涉案物品

目前, 魏某某等52名犯罪嫌疑人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侵犯公民信息、高利轉貸、虛假訴訟等罪名被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向媒體通報相關情況

房產公司實為高利放貸 最終目標是受害人的房

今年1月起, 福州臺江警方陸續接到群眾報警稱被詐騙, 房子被過戶, 報警對象都指向了位于臺江區升龍匯金廣場內一家名為福建嘉沁房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沁公司)。

警方介入調查后, 發現2013年以來, 犯罪嫌疑人魏某某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

伙同犯罪嫌疑人魏某斌、林某龍、朱某文、席某明等人先后冊立福建嘉沁房產服務公司等8家公司, 陸續將社會閑散人員網羅麾下, 形成了以上述5名人員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打著房產公司的旗號, 實際在全市范圍內大肆實施高利放貸活動。

與普通接待公司不同的是, 該組織在放貸過程中任意實施設套詐騙、敲詐勒索、強迫交易, 以暴力威脅、毆打等手段強索以詐騙手段設立的債務, 并通過提供虛假證據從而達到侵占他人財產的目的。


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 進行“索債”

值得注意的事, 該團伙放貸的對象基本都有房產而又急需資金, “他們的目的并不是利息,

終極目標是受害人的房產。 ”福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郭偉民介紹。


被害人的房產證

借款20萬元 3個月后2套價值400萬房產被過戶

被害人之一的林某因急需用錢, 于2017年6月到嘉沁公司的子公司東升公司借款。 林某出具了22萬元的借條, 其實期間被收取了1.85萬元的“砍頭息”“看點費”等費用后, 實際只到手20.15萬元。 不僅如此, 林某還被蒙蔽單方面簽訂了借款合同、收條、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等, 并辦理了房產交易委托公證、房產抵押登記等, 由此, 東升公司便騙取了房產的買賣、收款等處置權。

記者從發布會現場警方展示的材料發現, 在借款的過程中, 該團伙會要求借款人簽訂大量的合同書、租賃合同、委托聲明書以及協議書甚至是公證書等書證,

將違法行為合法化。


被害人借款時要簽訂大量文書

同年7月, 林某因需繼續借款, 東升公司的王某某、黃某某以幫忙辦理銀行抵押貸款為由騙取了林某位于臺江區上海新苑的房產證, 并以辦理銀行貸款需要走銀行流水為由, 騙取林某提供銀行卡配合制造林某的銀行流水, 先后向其卡內轉賬200余萬元再轉走, 造成了林某借款200余萬元的假象, 并瞞著林某將該套抵押的房產過戶轉移占為己有。

期間, 因為林某妻子反對林某以房產抵押借款, 王某某、黃某某還偽造了上述房產的房產證繼續蒙騙林某。 之后, 王某某、黃某某等人以同樣的方式誘騙林某以其閩侯博仕后龍港城的房產抵押借款。

在林某沒有實際借款的情況下, 于2017年9月將房產過戶到東升公司林某某名下。

僅僅3個月, 林某實際借得20.15萬元, 兩套市值400余萬元的房產被騙走。

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刑偵大隊副大隊長李榮介紹, 根據警方目前已查明的情況, 該組織以類似手段已成功過戶受害人房產20余戶, 還有120多戶的材料已經被扣押在該公司, 手續完備, 隨時可以進行過戶。

“套路”手段環環相扣 甚至披著合法的外衣

林某的經歷幾乎可以說代表了所有被害者的經歷, 該組織所采取的手法也可以說是典型的“套路貸”作案手段, 福州警方分析了其作案特點


部分涉案物品及警方收繳的贓物

1、制造民間借貸假象。 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無放貸資質)以公司名義招攬生意, 以個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看點費”“手續費”“砍頭息”“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陰陽借款合同、虛高借款合同以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處置委托書、訴訟特別授權委托書等顯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類合同,同時要求被害人辦理上述委托的公證手續和辦理高額債權房產抵押登記。

2、制造虛假銀行流水。放貸人員誘騙被害人制造銀行流水,向被害人賬戶轉賬后,讓被害人將“砍頭息”及各種名目的費用等轉賬到另一指定的賬戶,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體現的全部款項的假象,使被害人借款的事實成立;部分犯罪嫌疑人將虛高后的借款金額轉入被害人銀行賬戶后,要求被害人取現金返回,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被害人實際金額少于借款合同金額。

3、肆意認定違約。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并制作銀行走賬流水后,通過“被害人還背負其它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被害人“違約”,或利用之前蒙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托、抵押等材料以過戶被害人房產實施威脅,肆意額外索要高額手續費。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明知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多次通過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借新還舊、借本還息予以“平賬”,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產的目的。

5、軟硬兼施“索債”。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實施或雇傭社會閑散人員采取暴力手段或軟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施壓“索債”;或篡寫之前蒙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托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甚至使用被害人簽訂的委托書和房產買賣合同直接過戶占有或賣掉被害人房產。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林珊

值班編輯:王淯瀅

福建法治報原創:未經授權 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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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名義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并以“看點費”“手續費”“砍頭息”“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陰陽借款合同、虛高借款合同以及房產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處置委托書、訴訟特別授權委托書等顯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各類合同,同時要求被害人辦理上述委托的公證手續和辦理高額債權房產抵押登記。

2、制造虛假銀行流水。放貸人員誘騙被害人制造銀行流水,向被害人賬戶轉賬后,讓被害人將“砍頭息”及各種名目的費用等轉賬到另一指定的賬戶,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經取得合同所體現的全部款項的假象,使被害人借款的事實成立;部分犯罪嫌疑人將虛高后的借款金額轉入被害人銀行賬戶后,要求被害人取現金返回,形成“銀行流水與借款合同一致”的證據,但被害人實際金額少于借款合同金額。

3、肆意認定違約。在簽訂虛高借款合同并制作銀行走賬流水后,通過“被害人還背負其它高利貸”等方式和無理借口故意造成或單方面宣稱被害人“違約”,或利用之前蒙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托、抵押等材料以過戶被害人房產實施威脅,肆意額外索要高額手續費。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明知被害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多次通過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借新還舊、借本還息予以“平賬”,惡意壘高借款金額,以達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房產的目的。

5、軟硬兼施“索債”。嘉沁公司及其子公司自行實施或雇傭社會閑散人員采取暴力手段或軟暴力手段侵害被害人合法權益,滋擾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施壓“索債”;或篡寫之前蒙蔽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條、合同及辦理的委托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主張所謂的“合法債權”,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占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甚至使用被害人簽訂的委托書和房產買賣合同直接過戶占有或賣掉被害人房產。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林珊

值班編輯:王淯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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