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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太申请保外就医被拒,高龄罪犯有哪些从宽制度

近日, 獄中在押的河北八旬老太因病申請保外就醫被拒的消息引發關注。 8月14日,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微信公號通報稱, 經監獄醫院問診, 涉事在押犯李淑賢自述能自己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 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 “根據有關規定, 該犯的實際狀況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的標準, 也不符合‘生活不能自理’的規定, 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 ”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在8月14日發布的回應中稱, 李淑賢1934年生, 現年已84歲, 其在2016年11月18日因尋釁滋事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那么, 究竟何種情形能夠申請保外就醫,

辦理保外就醫的具體流程以及必備條件有哪些?我國的法律法規中, 針對高齡罪犯是否存在從寬制度以及優待政策?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就此采訪了多名法律專家。

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含18大類53種

根據河北省監獄管理局的通報, 2017年5月23日, 李淑賢自述腰疼, 經監獄醫院診斷為自發性第十二胸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 治療三個月后, 病情好轉。 2018年7月18日, 李淑賢又述腰疼, 經監獄醫院問診, 自述能自己吃飯、翻身、穿衣洗漱、大小便, 觀察其能夠自主行動;經CR檢查, 診斷為自發性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變、左髖關節退行性病變, 遵醫囑服藥治療、臥床靜養。

通報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計委《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李淑賢的實際情況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規定的標準, 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生活不能自理”的規定, 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

上述第三十三條內容為:本規定所稱生活不能自理, 是指罪犯因患病、身體殘疾或者年老體弱, 日常生活行為需要他人協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那么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 究竟具備那些條件才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北京大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青介紹, 保外就醫是暫予監外執行的一種形式, 根據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 患有規定范圍內的嚴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醫的,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 可以申請保外就醫。

李長青說, 《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規定的“嚴重疾病”多達18類, 有53種疾病, 包括心肝脾肺腎各重要臟器的疾病、傳染病、腫瘤、肢體脊柱損傷等。

“但這并不是說, 只要出現這些疾病, 就可以辦理保外就醫, 需要達到病情嚴重、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標準。 醫學標準是一個復雜的體系, 通俗來講就是如不保外就醫可能危及生命。 ”李長青說, 84歲的李淑賢保外就醫沒有被批準, 從監獄的角度講, 可能是因為她生活尚能自理, 所患疾病也沒有危及生命。

三類罪犯申請保外就醫要從嚴審批

“但就算符合醫學標準, 申請保外就醫也未必能獲得批準, 還需要滿足刑罰的執行標準, 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也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李長青說, 對于職務犯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罪, 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保外就醫一般要從嚴審批。

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資深仲裁員劉志偉表示, 1990年, 司法部、公安部、最高檢等部委, 曾對適用于保外就醫的在押人員規定了4種情形, 即身患嚴重疾病, 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患有慢性疾病, 長期醫治無效的;身體殘疾, 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 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但其中的第四條, 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后來一直處于收緊狀態。 ”劉志偉說, 2014年中央政法委出臺五號文件, 為了避免徇私枉法等現象出現, 五號文件規定,

針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類罪犯, 短期內不至危害生命的, 必須從嚴把握保外就醫范圍和條件, 不得保外就醫, “這樣一來, ‘年老多病’在實際操作中, 就被排除適用了。 ”

劉志偉認為, 關于生活難以自理的認定, 應當以一般通常人的理解作為認定標準, 綜合考慮到申請罪犯的實際年齡, 以及自身的病情。

“此次河北女子監獄李淑賢的情況, 她不屬于上述三類不予保外就醫類型的犯罪, 可能多數人認為, 應當批準其保外就醫。 ”劉志偉說, 中國歷來有“七十古來稀”的說法。 在古代, 歷朝歷代統治者為了體現對百姓的體恤, 在制定律法時, 通常對于達到一定年齡的高齡罪犯不判處刑罰, 即使判處了刑罰, 也不收監, “現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對于如何處置高齡罪犯, 大致也是這樣的立法原則,這就回歸到了刑法懲罰的目的和本質問題上。”

65歲以上罪犯保外就醫可適度從寬

劉志偉說,一般而言,刑法判處一個人犯罪,到底是判處實刑還是緩刑,這兩種情形的考量,不僅僅考慮犯罪的性質,也會考慮其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對于高齡罪犯,一般在法院判決的階段都會判處緩刑,這就是為什么現在80歲以上的高齡在押犯非常少見。”

劉志偉說,在我國的現行法律當中,也存在對高齡罪犯從輕處罰的情形。《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此外,《刑法》第七十二條也規定了,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未滿十八周歲、懷孕、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劉志偉說,這些條文中,都體現了對高齡犯罪者的寬囿,體現了刑事立法上的謙抑精神。

那么高齡罪犯一旦被判處實刑,其在服刑期間,如遇到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是否存在從寬制度?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法學博士彭新林表示,2014年頒布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含有一份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其中對適用于保外就醫的疾病種類做了詳細規定,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同時規定,對于65周歲以上的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可以適度從寬。

彭新林介紹,服刑人員申請保外就醫,程序也并不復雜,一般是由監獄審查同意之后,提請省級以上的監獄管理部門批準即可。

(澎湃新聞 陳雷柱)

大致也是這樣的立法原則,這就回歸到了刑法懲罰的目的和本質問題上。”

65歲以上罪犯保外就醫可適度從寬

劉志偉說,一般而言,刑法判處一個人犯罪,到底是判處實刑還是緩刑,這兩種情形的考量,不僅僅考慮犯罪的性質,也會考慮其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對于高齡罪犯,一般在法院判決的階段都會判處緩刑,這就是為什么現在80歲以上的高齡在押犯非常少見。”

劉志偉說,在我國的現行法律當中,也存在對高齡罪犯從輕處罰的情形。《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四十九條規定,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此外,《刑法》第七十二條也規定了,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未滿十八周歲、懷孕、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劉志偉說,這些條文中,都體現了對高齡犯罪者的寬囿,體現了刑事立法上的謙抑精神。

那么高齡罪犯一旦被判處實刑,其在服刑期間,如遇到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情況,是否存在從寬制度?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法學博士彭新林表示,2014年頒布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含有一份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其中對適用于保外就醫的疾病種類做了詳細規定,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中同時規定,對于65周歲以上的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可以適度從寬。

彭新林介紹,服刑人員申請保外就醫,程序也并不復雜,一般是由監獄審查同意之后,提請省級以上的監獄管理部門批準即可。

(澎湃新聞 陳雷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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