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網上有消息稱“黃曉明卷入18億股票操縱案件”, 證監會通報涉案人高勇操縱股價, 所控制的16個賬戶中, 包括黃曉明和母親張某霞的賬戶。 對此黃曉明工作室已發嚴正聲明否認。 你怎么看?
企鵝答主聰大:好好演你的戲, 現在明星收入已經很高了, 別再把精力放在其他上。
企鵝答主簡單:反正都是差不多一瓢貨色。 希望中央抓緊把網收緊, 全部進國庫集中, 救濟貧困地區、義務教育。
企鵝答主開心快樂:不管是誰, 應一查到底, 罰款不是解決最好辦法, 該用法律手段遏制, 記注教訓。
企鵝答主麗穎:人家都發聲明說沒參與了,
黃曉明出借賬戶涉18億股票操縱案, 他該為此擔責嗎?
財經評論員郭施亮:擔責是逃不了的。
假如黃曉明的出借賬戶確實涉及到18億元的股票操縱案, 擔責應該是逃不了的, 不過關鍵所在, 則是在于黃曉明是否對事件存在知情權、其出借賬戶是否存在其余違規的舉動以及其出借賬戶是否涉及到擾亂到市場正常運行秩序等問題, 而黃曉明此次事件風波更是引起輿論關注, 這不僅僅考驗到黃曉明的公關危機應急水平, 而且還會影響到監管的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等原則。
風險管理顧問陳思進:金額大小是次要的,
犯法就是犯法了,
具體情況還不清楚, 不過, 股票操控是非常嚴肅的問題, 如果在歐美的話, 一旦確認的話, 當事人非但會被重罰, 甚至會坐牢的!
當年美國時尚女王瑪莎·斯圖爾特就曾在62歲時因被牽涉到一樁股票交易內部丑聞而被判刑5個月, 那個案件其實只涉及獲利幾千美元而已, 不過, 金額大小是次要的, 犯法就是犯法了, 名人犯法和普通百姓一樣得受到處罰。
至于黃曉明涉嫌股票操縱案是否要為此擔責, 個人認為, 如果自然人賬戶之一確實為影視明星黃曉明名下賬戶, 那黃曉明先生肯定是有責任的。 至于該如何處理, 那得等調查清楚之后, 一切按法律辦事吧。
資深刑事律師梁雅麗:如果沒有主觀故意,
在操縱股票市場的認定上, 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 那就是必須有“主觀故意”, 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如果沒有主觀故意, 則不能認定構成違法或犯罪。
牽連上這樣一起大案, 黃曉明自然不能輕視, 因此在第一時間予以了回應。 8月11日, 黃曉明工作室發布聲明稱, 黃曉明不認識高勇, 也未參與過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和介入過任何相關調查。
如果黃曉明工作室的聲明屬實,
則黃曉明出借股票賬戶的行為就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操縱股票市場行為構成。
這是因為,
法律對違法行為或犯罪行為的認定,
一是要符合法律上的構成要件,
二是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
當然, 我認為出借賬戶跟委托他人理財還是有所區別, 黃曉明如果是將自己的股票賬戶出借給他人進行股票交易, 這是對證券交易實名制管理的突破, 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加強證券違法案件中賬戶實名制相關主體自律管理的通知》, 黃某明將賬戶委托給他人操作被處罰, 中國結算可對涉案賬戶采取自律監管。
這份《通知》中提到, 為進一步加強賬戶管理, 對證券違法案件中違反賬戶實名制管理的相關當事人, 除采取注銷賬戶、限制使用等措施外, 將同時采取一定時期內限制新開賬戶、列為重點關注對象等處罰措施。
對證監會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中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和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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