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良好運行離不開法律的支撐, 無論什么事都要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中進行, 就算是提倡的自由或者人權都是以法律為前提而得以存在的。 法律有引導, 警戒的作用, 還有懲罰的作用。 法律中對于犯罪行為十分惡劣, 造成極其嚴重影響的一般會處以死刑, 也是最重的一種處罰, 比這種稍微好一些的就是死緩, 其實呢, 死緩也就是緩刑兩年再進行死刑, 那么有些就非常好奇, 死緩到最后就一定會執行死刑呢?
我國的法律在面對窮兇極惡的犯人一般會采取死刑的方式, 但是主要還是抱著一種勸導人向善,
死緩的兩年之間, 犯人主要沒有做壞事, 表現良好, 或者有突出貢獻, 那么就會收到獎勵, 死緩就會變成無期, 無期之后依然可以根據表現進行相應的減刑處理。 當然, 這也是必須要犯人在服刑期間非常努力的進行改造,
而有這么一些特殊情況的犯人, 他們能夠更加輕易地獲得較輕的處罰。 雖然在有些人眼里不是很公平, 但是我們的法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是會對人權進行一定考慮的。 對于已經懷孕的人, 一般是不會處死的, 這是為了保護胎兒的生存權利, 而年齡超過75歲的老年人, 也會免于死刑。
所以一般來說, 只要不是直接判死刑, 死緩這樣的處罰最后都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得以減少。 值得注意的是, 死緩兩年內如果有減刑的情況, 這個時間的計算必須得從緩刑的兩年之后再開始算起。
說這些的主要想法是為了普及一下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