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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药罚692.5元 网友一片哗然:卖假药该罚692万


賣假藥罰692.5元

原標題:醫院賣假藥罰692.5元?處罰合理質疑也無不妥

近日,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今年6月份公布的一份行政處罰信息, 引發網友關注。 該罰單以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 并已銷售完畢為處罰事由, 作出罰款692.5元的處罰。

對此有網友質疑“是不是罰的太輕了”“假藥賣光了, 經銷商和生產商就不罰了嗎”。

11日,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回應, 該醫院查驗了供貨商資質, 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 但其入庫驗收記錄不規范, 依法對該醫院按照裁量基準規定的中限處罰。

(8月12日澎湃新聞)

醫院是救死扶傷的地方, 應當杜絕假藥, 對患者負責, 這是一種理所當然的邏輯。

因此, 當“醫院賣假藥”與“處罰692.5元”聯系做一起時, 網友都驚呆了, 也疑惑不解——莫非處罰數字后面忘掉一個萬字?

否則, 就是當地食藥管理部門太“仁慈”了——在大家的心中, 把銷售假藥的醫院罰得傾家蕩產、關門大吉才解恨。

我們理解這些網友憤怒的心情, 畢竟, 假藥往往意味著草菅人命。 可是, 再冷靜地想一想, 當地食藥管理部門的處罰也并無不妥:首先, 作為中藥, 橘紅具有理氣寬中、燥濕化痰的功效, 主治咳嗽, 并不能影響到患者到性命。 即便是橘紅某些檢測的項目不達標, 被判定為假藥, 也只是藥效下降, 而并不能產生其他嚴重的后果。

其次,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在購進中藥橘紅時, 按程序檢查了供貨商資質, 也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 走了購藥的流程。 但這批次的橘紅某些項目不達標, 醫院并不知情, 他們沒有辨別橘紅含量是否達標的能力, 購買到了假藥, 從某種程度時說, 醫院也是受害的一方。 除非有證據顯示醫院知道假藥, 仍然堅持購買, 才具有知假售假的惡意, 從重嚴懲。

最后, 城陽區人民醫院進購的橘紅數量不多, 銷售完畢后, 總共才有167.50元, 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者,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當地管理部門沒收了167.50元, 并處以525元罰款(藥價總額的3倍多),

合計是692.5元, 這有何不可?

如果我們覺得陽城區人民醫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可饒恕, 那么, 就算是按定格處罰, 即銷售藥品價值的五倍, 也僅僅837.5元, 再加上銷售額, 共計1005元。 如此的處罰額, 就可以匹配罪大惡極的“銷售假藥”行為嗎?這個處罰額度, 就真能解網友們的心頭之恨了嗎?

我們不容忍藥品摻假、造假或含量不足, 但一定要依據法規來懲戒。 換個角度想想, 若有患者服用這些假藥, 造成了健康受損, 或者人員傷亡, 醫院的追責必定不會是僅處罰692.5元。 “525元”的罰金太便宜了醫院, 可法規規定最高只能罰5倍, 難道要執法部門在決定處罰額度時超越法規自由裁量?這顯然不合情理, 不和法規。

另外, 有人覺得只罰醫院而不追溯源頭,

就無法震懾藥品造假者, 這樣的擔憂是正確的, 也是合理的。 不過, 網友們誤解了當地的食藥管理部門。 青島市食藥管理部門無權處罰域外的涉事藥企, 據悉, 他們向藥企所在的安徽食藥管理部門發出了協查申請, 安徽的管理部門也進行了協查, 后續的處置, 應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完成。

總之, 醫院賣假藥僅罰692.5元, 處罰并無不妥。 青島食藥管理部門把罰單發在自己的官網上, 就不怕網友的挑刺。 最后, 我們真的需要給挑刺者鼓鼓掌, 因為, 陽光透明的公示也需要質疑和監督, 否則, 公示就失去了意義。 (黃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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