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0日,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2018年5月青島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顯示,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因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 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做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處罰。 處罰信息顯示, 因涉案產品已經銷售完畢,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城陽區人民醫院違法所得167.50元, 罰款525元, 合計罰沒款692.5元。
然后這件事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出來后就引起了網友們爭執的熱潮, 不得不說網友們對自己的健康非常關心, 任何可能危害到自己健康的東西,
但是此次僅僅是處罰692.5元, 所以各位網友們都懵逼了, 為嘛本次處罰那么輕, 而且是依法處罰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生產銷售假藥罪特別的一點, 它是屬于行為犯, 即只要生產, 銷售假藥, 不管賣多少都要求, 都構成罪行, 也就是說此罪不要求一定有危害后果出現, 只要有生產, 銷售行為即可。 這樣一看, 該醫院的行為不是完全符合生產, 銷售假藥罪嗎?然而, 本次還有其他先知條件, 即假藥要能危害到人體健康, 也就是說你把蘋果切碎當假藥賣,
對于那些生產、銷售了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 而且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的, 情節較輕, 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 可由工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但是對于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