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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卖光假药被罚692.5元,执法机关:完全是依法办事

今年6月20日,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2018年5月青島市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顯示,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醫院因涉嫌購進使用假藥橘紅, 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按規定做出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的處罰。 處罰信息顯示, 因涉案產品已經銷售完畢, 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城陽區人民醫院違法所得167.50元, 罰款525元, 合計罰沒款692.5元。

然后這件事被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出來后就引起了網友們爭執的熱潮, 不得不說網友們對自己的健康非常關心, 任何可能危害到自己健康的東西,

特別是保健, 食品, 藥品方面的, 只要發現, 絕不放過。 所以當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行政處罰公布出來, 網友們發現這個醫院賣假藥, 而且重點是假藥都賣光了, 才罰525元, 加上沒收違法所得的167.50元, 本次醫院總共才被罰692.5元。 這簡直是在欺負網友們的智商, 于是網友們紛紛感覺自己的智商收到了侮辱, 世界觀被重新刷新了。 但是呢本次處罰完全是依法進行的。

但是此次僅僅是處罰692.5元, 所以各位網友們都懵逼了, 為嘛本次處罰那么輕, 而且是依法處罰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生產、銷售假藥,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假藥罪特別的一點, 它是屬于行為犯, 即只要生產, 銷售假藥, 不管賣多少都要求, 都構成罪行, 也就是說此罪不要求一定有危害后果出現, 只要有生產, 銷售行為即可。 這樣一看, 該醫院的行為不是完全符合生產, 銷售假藥罪嗎?然而, 本次還有其他先知條件, 即假藥要能危害到人體健康, 也就是說你把蘋果切碎當假藥賣,

是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當然也不可能觸犯此罪名。 本次事件中“安徽源和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中藥飲片橘紅(經過炮制的橘子皮)性狀、含量兩項檢測指標不符合規定, 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判定為假藥。 至于假橘紅對人體有無危害, 有關專家稱, 抽檢到的橘紅性狀、含量測定不符合規定, 可能藥效達不到, 但對人體無危害。 所以不符合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的情形

對于那些生產、銷售了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假藥, 而且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的, 情節較輕, 屬于一般的違法行為, 可由工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但是對于生產、銷售假藥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應依本節第140條之規定, 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予以處罰。 所以本次青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醫院的銷售假藥行為判斷為一般性違法并無過錯。 處罰692.5元也是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進行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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