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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18亿大骗局主犯韩学臣被判无期,仅1亿多用于实体投资

證券時報客戶端8月13日報道, 河南濮陽一老板以其實際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義, 面向社會非法募資18億元, 僅1億多用于實體投資;該老板還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上的便利, 將基金會2980萬元轉出后非法占為己有。 被終審判處無期徒刑,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近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對濮陽市宏豐實業集團實控人韓學臣等人集資詐騙、職務侵占行為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以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對韓學臣進行量刑, 但他本人認為自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遂提起上訴,

在終審判決中被維持原判。

券商中國記者發現, 因非法集資等罪名被判無期的案件不在少數, 就在7月份, 因在IPO期間創立空殼公司虛構銷售交易, 非法集資粉飾業績以達上市目的, 湖南紅太陽電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周紅陽被湖南省高院駁回上訴, 判處無期徒刑, 維持原判。

以新三板上市入股之名, 非法募資18億

時間倒回2011年至2015年間, 彼時, 新三板被視作資本市場的新興風口, 廣受追逐。 河南濮陽一企業老板韓學臣, 開始“以身涉險”。

韓學臣是濮陽市宏豐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宏豐投資”)、濮陽市龍都瑞祥農業生態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都瑞祥生態園”)、濮陽市宏豐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宏豐實業”)等多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 韓學臣以上述企業投資飛宇化工、綠能高科、王樓生態園、龍都瑞祥生態園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義, 以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非法集資, 收到集資款后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款項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經審計, 韓學臣以上述公司名義共非法吸收集資款17.88億元, 已付利息9508.02萬元, 未兌付金額8.39億元, 造成集資群眾損失7.41億元, 涉及集資群眾9935人次。

另查明, 韓學臣以清豐縣正乾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義吸收資金1923.4萬元, 造成集資群眾損失1437.32萬元, 涉及集資群眾619人次。

綜上, 韓學臣參與非法吸收集資款總計18.07億元, 造成集資群眾損失共計7.56億元, 用于實體投資金額1.04億元, 占所非法集資總額的5.74%。

河南濮陽銀監局出具的證明證實,

宏豐實業、濮陽市扶振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非經該局批準設立和監管, 亦未批準其吸收公眾存款。

另外, 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調取的宏豐實業下屬25家關聯企業信息資料證實:宏豐投資、龍都瑞祥農業生態園等所有宏豐集團關聯企業經營范圍均無吸收公眾存款資格。

所謂的高息有多高?證人韓某證言證實:韓學臣以宏豐投資吸收資金, 利息在月息八厘至二分二厘之間。

借職務便利, 將慈孝基金會近3000萬占為己有

此外, 韓學臣還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上的便利, 將基金會2980萬元轉出后非法占為己有, 構成職務侵占行為。

據裁判文書網, 2014年1月6日, 韓學臣向民政部申請設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會,

原始基金2600萬元, 2014至2015年間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890.387萬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 韓學臣以建設“慈愛陽光公寓”為名, 以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名義(法人韓瑞攀)向濮陽市民政局遞交了“關于設立慈愛陽光公寓的申請書”, 韓學臣通過偽造濮陽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 偽造了“濮陽市民政局關于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籌建慈愛陽光公寓的批復”文件。

韓學臣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的職務便利, 安排慈孝基金會會計人員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 向河南省張清豐敬老助老基金會(以下簡稱“張清豐基金會”)撥付慈孝基金會基金2938萬元, 張清豐基金會又以房屋租金和裝修款的名義將2890萬元支付給韓學臣實際控制的宏豐實業。

2015年6月, 慈孝基金會向韓學臣實際控制的濮陽市天圣機械加工有限公司轉款90萬元。 以上共2980萬元慈孝基金會基金, 先后經宏豐實業、天圣機械公司賬戶轉入郭某、韓學臣等賬戶后支出。

一審判無期徒刑, 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 一審法院認定韓學臣犯集資詐騙罪, 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職務侵占罪, 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一百萬元,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該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姚金英、王慧卿、王桂蓮、韓瑞峰、宋艷霞等人則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到二十五萬元不等。

對于一審判決,韓學臣表示不服,他認為自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自首情節。”其他人則認為自己原判刑過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訴。

二審對于韓學臣的上訴理由均未采納。

具體理由在于:

關于韓學臣及其辯護人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韓學臣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許可,通過虛構或夸大投資理財方式,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18.07億元,用于實體投資資金1.04億元,僅占籌集資金的5.74%,其集資后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造成7.56億元集資款不能返還,應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韓學臣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基金會2980萬元轉出后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在案證據,韓學臣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法院二審認為,韓學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其又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職務侵占罪。同時,對其他上訴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于近期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18億大騙局主犯被判無期!以新三板上市入股之名做局,吸引上萬人》)

(禹伊/證券時報客戶端 禹伊 證券時報客戶端)

對于一審判決,韓學臣表示不服,他認為自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自首情節。”其他人則認為自己原判刑過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訴。

二審對于韓學臣的上訴理由均未采納。

具體理由在于:

關于韓學臣及其辯護人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和職務侵占罪,應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自首情節”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韓學臣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和許可,通過虛構或夸大投資理財方式,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18.07億元,用于實體投資資金1.04億元,僅占籌集資金的5.74%,其集資后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且造成7.56億元集資款不能返還,應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

韓學臣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基金會2980萬元轉出后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在案證據,韓學臣系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行為不構成自首。

法院二審認為,韓學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其又利用擔任慈孝基金會理事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職務侵占罪。同時,對其他上訴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于近期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18億大騙局主犯被判無期!以新三板上市入股之名做局,吸引上萬人》)

(禹伊/證券時報客戶端 禹伊 證券時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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