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歷了長達3年的訴訟之后, 大連瓦房店駝山鄉某村村民老孫終于等來了終審判決——2015年5月, 老孫帶著兒子小孫到駝山鄉大魏村水庫取水灌溉, 兒子離開其視線不過十分鐘, 就掉進了水庫內一個因挖坑取土而形成的“連環水坑”溺水身亡。 老孫隨后將水庫產權房大魏村村委會、水庫承包人金某、在水庫內挖坑取土的孫某全部告上法院, 索賠68萬余元。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終審判決。
事發水庫位于瓦房店駝山鄉大魏村。 據老孫訴稱, 事發當天是2015年5月1日, 自己帶著12歲的大兒子到大魏魏村水庫取水灌溉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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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當時已經干涸, 水坑里確有數米深的積水。 這些位于水庫底部的大坑是挖坑取土形成的, 挖坑的人是當地村民孫某。 老孫認為, 水庫的產權方、承包人和挖坑人都對兒子的死負有責任。 事發兩年后的2017年, 他將3方告上法院, 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68.1萬元。
水庫的產權方是大魏村村委會。 村委會稱, 自己已經在2005年將水庫承包出去, 因此不應負責。
而承包人金某則稱, 自己承包的水庫在事發時已經干涸沒有水, 而水庫承包合同上約定, 汛期歸自己管理, 干涸時期自己不負責沿管理, 因此也不同意賠償。 挖水坑的孫某則辯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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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在事發后的第二天, 挖水坑的孫某曾經和老孫一家簽訂過一份協議, 稱自己出于同情和人道主義, 賠償老孫夫婦4萬元。 但老孫對此稱, 事發時兒子死亡不到24小時, 協議是在極不理智的情況下簽的, 不能算數。
瓦房店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小孫溺水的水庫系被告瓦房店市大魏村民委員會所有, 村委會負有管理和維護義務, 金某承包了水庫, 同樣也有管理和維護義務, 孫某雖然經過了村委會同意在水庫內挖坑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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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 原被告各方均不服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21日再審此案, 酌定老孫夫婦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同時酌定孫某、村委會和金某對小孫之死分別承擔15%、10%、5%的責任。 近日法院終審判決:大連大魏村村委會賠償老孫4.2萬余元, 孫某在已經支付的4萬元賠償外再賠償2.4萬余元, 金某賠償2.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