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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底挖坑取土形成“连环水坑” 12岁男孩坠入水坑溺死家长起诉索赔

在經歷了長達3年的訴訟之后, 大連瓦房店駝山鄉某村村民老孫終于等來了終審判決——2015年5月, 老孫帶著兒子小孫到駝山鄉大魏村水庫取水灌溉, 兒子離開其視線不過十分鐘, 就掉進了水庫內一個因挖坑取土而形成的“連環水坑”溺水身亡。 老孫隨后將水庫產權房大魏村村委會、水庫承包人金某、在水庫內挖坑取土的孫某全部告上法院, 索賠68萬余元。 近日,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終審判決。

事發水庫位于瓦房店駝山鄉大魏村。 據老孫訴稱, 事發當天是2015年5月1日, 自己帶著12歲的大兒子到大魏魏村水庫取水灌溉果樹,

兒子離開自己的視線僅僅10分鐘, 就掉進了水庫內一個大水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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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當時已經干涸, 水坑里確有數米深的積水。 這些位于水庫底部的大坑是挖坑取土形成的, 挖坑的人是當地村民孫某。 老孫認為, 水庫的產權方、承包人和挖坑人都對兒子的死負有責任。 事發兩年后的2017年, 他將3方告上法院, 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合計68.1萬元。

水庫的產權方是大魏村村委會。 村委會稱, 自己已經在2005年將水庫承包出去, 因此不應負責。

而承包人金某則稱, 自己承包的水庫在事發時已經干涸沒有水, 而水庫承包合同上約定, 汛期歸自己管理, 干涸時期自己不負責沿管理, 因此也不同意賠償。 挖水坑的孫某則辯稱,

水坑是自己2014年挖的, 因為干旱村里同意挖坑蓄水。 而事發時是老孫一家借用自己的水坑取水灌溉果樹, 老孫讓兒子幫忙抓水管子才掉進水坑, 和自己沒有關系。 而且當時坑邊有警示牌, 已經盡到了提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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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 在事發后的第二天, 挖水坑的孫某曾經和老孫一家簽訂過一份協議, 稱自己出于同情和人道主義, 賠償老孫夫婦4萬元。 但老孫對此稱, 事發時兒子死亡不到24小時, 協議是在極不理智的情況下簽的, 不能算數。

瓦房店法院審理此案認為, 小孫溺水的水庫系被告瓦房店市大魏村民委員會所有, 村委會負有管理和維護義務, 金某承包了水庫, 同樣也有管理和維護義務, 孫某雖然經過了村委會同意在水庫內挖坑灌溉,

應更加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三被告應當對小孫死亡的各項合理經濟損失共同承擔次要的賠償責任。 原告老孫帶領其兒子到事發地點澆水灌溉, 應當堪明知道危險的存在, 應當承擔嚴格的監管和看護之義務, 對其子的死亡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一審判大魏村村委會、金某、孫某共同賠償老孫10.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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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 原被告各方均不服上訴。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6月21日再審此案, 酌定老孫夫婦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同時酌定孫某、村委會和金某對小孫之死分別承擔15%、10%、5%的責任。 近日法院終審判決:大連大魏村村委會賠償老孫4.2萬余元, 孫某在已經支付的4萬元賠償外再賠償2.4萬余元, 金某賠償2.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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