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過英美法系民事判決書的朋友, 會發現那些判決書通常都寫得非常冗長, 除了陳述訴訟的事實, 法官還會引述大量先例, 闡述對法理的理解, 然后根據判例與法律作出裁決。 如果我們有機會讀到中國古代的判詞、判牘(相當于今天的判決書), 則會感受到完全不同的語言風格:古人的判詞往往寫得非常簡潔, 極少援引法律、闡明法意, 但很注意文氣, 富有文學色彩。 清初名臣于成龍撰寫的《婚姻不遂案之判》, 可謂是古典判詞中的經典。
讓我先簡單講述一下這個案子的來龍去脈:順治年間, 于成龍任廣西羅城縣知縣,
于成龍對此案的判決書, 便是流傳一時的《婚姻不遂案之判》。 判詞只有三四百字, 我們全文引述如下:
《關睢》詠好逑之什, 《周禮》重嫁娶之儀。 男歡女悅, 原屬恒情;夫唱婦隨,
有一些法學學者十分贊賞此判, 認為這種極富感染力的文字可以補救時下法院判決書行文的呆板、枯燥與格式化之弊。
但也有一些學者對于成龍之判很不以為然, 認為這恰恰是傳統判詞欠缺法理與邏輯性的體現。 如賀衛方先生評曰:“在如此注重句式、對仗、用典乃至字句的音韻、色彩、節奏的前提下, 作為一篇司法判決, 法官還有多少余地在其中進行法律概念和規則的闡述呢?”賀先生進而認為, 傳統語言束縛了法律思維, 妨礙了法學發展, “通過觀察和研究古代的司法判決, 這一點已經是十分清楚了”。
然而, 通過幾篇判詞就斷言古代司法判決不講法理與邏輯,
在南宋的民事訴訟判決制度中, 還有一條非常特別的規定:司法官對一起訟案作出判決之后, 必須給予原告與被告各一份“斷由”。 根據慶元年間“申嚴”的“舊法”, “諸路應訟事照條限結絕, 限三日內即與出給斷由。 如過限不給, 許人戶陳訴”, 即要求民事訴訟在結案后的三天之內, 法庭必須給原告與被告發“斷由”, 否則, 訴訟人可以向上級法司提出申訴。
那么“斷由”究竟是什么呢?有些研究者認為是判決書的另一種說法, 但在南宋法律文件中, 法官常用“判語”與“斷由”分別指稱不同的法律文書, 顯然, 宋朝的“斷由”跟傳統的判詞是有區別的。
從字面看, “斷由”含有“裁斷的理由”之意。 史料對“斷由”的描述也證明了這一點, 如紹興年間的一道詔令說, “今后民戶所訟, 如有婚田、差役之類, 曾經結絕, 官司須具情與法敘述定奪因依, 謂之斷由, 人給一本。 ”南宋法官王炎亦自述, 他審理民訟, “準條令為給斷由, 其斷由之中, 必詳具兩爭之人所供狀詞, 然后及于理斷曲直情理。 ”
由此可知, 宋朝的“斷由”就是法官陳述判決理由的民事訴訟結案文書。 “斷由”文書之內, 要求載明原告與被告爭訟的事由、各自的利益訴求、法官審得的事實、訴訟所涉及的法律、法官對法理人情的理解, 以及據此作出的裁決。
“斷由”中無疑包含了判詞,但“斷由”與判詞又有不同。判詞通常比較簡短,且講究文詞,除了付給訴訟兩造之外,有時候,地方官府也會將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訟案判詞發榜公告,作為教化、警示治下民戶之用。
“斷由”則寫得更為詳細,而且只交給訴訟的當事人,不會公告。付給“斷由”的目的有二:一是避免司法官以浪漫主義的“自由裁量權”隨意作出判決;二是讓當事人充分了解法官之所以作此裁決的理由,以期對判決心服口服。如若不服,也可持“斷由”上訴,“庶幾上司見得原斷是非。原斷若是,則虛妄者無以肆其欺;若原斷之非,則抑塞者可以伸其枉”。
想對傳統司法判決文書作出評價的學者,不能只看傳世的古代判詞,而忽略了宋代的“斷由”制度。
以及據此作出的裁決。“斷由”中無疑包含了判詞,但“斷由”與判詞又有不同。判詞通常比較簡短,且講究文詞,除了付給訴訟兩造之外,有時候,地方官府也會將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訟案判詞發榜公告,作為教化、警示治下民戶之用。
“斷由”則寫得更為詳細,而且只交給訴訟的當事人,不會公告。付給“斷由”的目的有二:一是避免司法官以浪漫主義的“自由裁量權”隨意作出判決;二是讓當事人充分了解法官之所以作此裁決的理由,以期對判決心服口服。如若不服,也可持“斷由”上訴,“庶幾上司見得原斷是非。原斷若是,則虛妄者無以肆其欺;若原斷之非,則抑塞者可以伸其枉”。
想對傳統司法判決文書作出評價的學者,不能只看傳世的古代判詞,而忽略了宋代的“斷由”制度。